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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营协议纠纷司法解释合同方信息地址:联系人:电话:地址:联系人: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口的本解释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联营协议纠纷的规定进行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联营协议纠纷案件提供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因联营协议引起的纠纷。第二章联营协议的效力(一)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条联营协议的内容(一)联营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联营的目的、方式、期限;(三)联营各方的出资、利润分配方式;(四)联营组织的管理机构和
2、负贡人产生的办法:(五)联营协议的变更、解除条件:(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第五条联营协议的无效违反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联营协议无效。第六条联营协议的效力有效联营协议对联营各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联营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联营协议的履行联营各方应当按照联营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八条出资义务联营各方应当按照联营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履行出资义务。逾期履行或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利益分配联营各方的利益分配应当按照联营协议的约定进行。第十条经营管理联营组织应当按照联营协议的约定进行经营管理。联营组织的负责人在联营协议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第四
3、章联营协议的变更、解除第十一条联营协议的变更经联营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联营协议。变更联营协议应当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生效要件。第十二条联营协议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联营协议:(一)联营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二)联营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的;(三)一方违反联营协议,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联营组织被依法宣告解散的。第十三条联营协议解除的效力联营协议解除后,联营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联营协议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十五条诉讼时效因联营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第十六条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联营协议对证据分配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分配。第十七条适用法律联营协议纠纷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