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与改革构想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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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1弓I言21、民事再审程序的依据32、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4-53、改革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和再审之诉的构想6-8附录8谢辞9我国民再审程序的缺陷与改革构想摘要论文摘要:民事再审程序,也叫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国有错必纠、有借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司法机关的强行介入,漠视r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有违民事诉讼的本质

2、特征,影响r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文明性。因此,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迫切需要改革与完善。通过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学习基于对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弊端的分析,认为应确立民事再审之诉,并对此作出了简略的构想。关键词:再审程序司法公正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构想(Abstract:civi1.retria1.procedure,a1.soca1.1.edacivi1.tria1.supervisionprogramisanimportantsysteminourcivi1.procedure,theprogramstressedthatregard1.essofthefindingsoffactor1.

3、awapp1.ies,as1.ongasthereisanerrorthatretria1.systemshou1.dbeCorrectedJmpIementourmistakesmustbecorrected,thewrongmustchange,seekingtruthfromfacts,thecourseofjusticejudicia1.phi1.osophy.Thecorrectimp1.ementationofthesystemfortheprotectionofjustice,toestab1.ishjudicia1.authority,maintaintheunityofthe

4、nationa1.1.awsp1.ayanimportantro1.e,butthesystemitse1.f,theressomeprob1.emwiththein-depthdeve1.opmentofChinasjudicia1.reform,hasbecomeexposed.Judiciaryintervenedtodisregardtheparties1.ega1.rightsandinterestsof1.hcretria1.,hcessentia1.Charactcrisiicsofthisvio1.ationofcivi1.Iiiiga1.ion,1.hcimpactofsci

5、ence,democracyandcivi1.izationofCivi1.Procedure.Civi1.Retria1.ProcedureinChina,therefore,anurgentneedforrefomandimprovement.1.earningcivi1.retria1.procedurebasedontheana1.ysisoftheshortcomingsofthecunentcivi1.retria1.procedurethatshou1.dbeestab1.ishedcivi1.retria1.,andthismadeabriefidea.(Keywords:th

6、eretria1.procedureretria1.procedureinthecourseofjusticereformandimprovementofconception民事再审程序,也叫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或调解,因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确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从而

7、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的司法公正理念。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司法机关的强行介入,漠视了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有违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文明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设计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驱导司法公正。但因为立法的粗疏性,使得民事再审程序的强职权主义法理念与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在实践中显露出J一系列的制度弊端和缺陷,使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8、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本文就对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作一剖析,不妥之处请各位老师指正。一、民事再审程序的依据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在于使错误的确定裁判得到纠正,以实现司法公正。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虽起到了纠错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由于再审程序的立法规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因为历史的原因而致使已有规范所体现的理念与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故再审程序的实际运作结果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我国一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原则,坚持司法公正。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内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划分,第179条至182条具体规定

9、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内容,第185条、186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划分,即: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卜.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10、提出抗诉。从以上可以看出,就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而言,只要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即构成启动再审程序的实质理由。此外,程序上的违法如nJ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贪污受贿的,也构成法院启动再审及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法院启动再审及检察院提出抗诉,使案件中止执行,进入再审程序。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皆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时于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在一定条件下,皆有权提出抗诉。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申诉的时限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而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以及

11、抗诉提起的时限而论,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可以解释说是无期限限制的,即无论何时,只要发现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的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两部门都有权启动再审程序。二、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继承了前苏联的立法理念,强调公权力的主导作用,削弱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由于规范本身的不完善性,在实践中出现了“申诉的时间没有限制,次数没有限制,申诉的级别法院没有限制,案件的种类没有限制”的四无限现象。结合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弊端体现在:(一)申诉听证规定的笼统化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12、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这种请求,与起诉和上诉必然引起诉讼程序不同,它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只是再审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是司法机关发现错判案件的一条重要渠道。再审与否取决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才能对案件重新审理。规定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是合理的、必要的,否则会导致申诉人无理缠诉,任意开启再审程序,既影响和破坏了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又浪费了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应当

13、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用通知驳回申请J这里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后所作的两种处理结果,但对审查应遵循那些具体程序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同,喑箱操作,缺乏约束,侵犯了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缺少透明度。可见这种简单化、笼统化的规定,使司法机关在申诉问题的处理上带有很强的行政性,极易侵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对申诉的管辖作了补充规定,但对法院处理时限未作规定,且由于其法律效力不高、适用范围有限,申诉问题上基本“无法可依”的立法现状没有得到任何改变。而在

14、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和检察院处理申诉案件没有法定程序,基本上是暗箱操作,导致了当事人反夏申诉和司法机关公信力降低的不良后果。(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不合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主要源自民事诉讼法第178条、179条的规定,但这些相应规定都比较抽象和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人民法院对再审中请的审查程序缺省,导致审查的暗箱操作可能出现,诱导司法腐败,造成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第二,再审次数没有限制,久讼不决,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供证据,以推翻原判决,引发再审。这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是有一定益处的。但无休止的诉讼,不仅与既判力理论不相容,破坏法院判

15、决的权威性,而且及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害的。第三,法院审级设置不合理。在对再审受理法院的规定中,原审法院和上级法院一样对案件享有再审受理权。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并不合理的规定,原审法院一般多为基层法院,审级低,法官素质不高,不易发现自身裁判的错误,难以满足当事人追求实体公平的诉讼心理。同时作为一种纠错程序,原审法院自一否定自己在实践中不太现实,也违反了“任何人不得为自案件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所以应将再审案件一并由上级法院审理,对于由此而增加的负担,可以通过撤销基层法院告诉申诉庭来实现平衡。(三)抗诉程序中缺少具体规范,启动再审程序具有盲目性。现行民事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程序是不

16、具体的,尤其是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抗诉程序的规定仅仅只有分则的4个条文,只规定了抗诉条件,抗诉效果、抗诉书和抗诉再审,对于具体的抗诉应当怎样?实践中无法操作。民诉法第六章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来源时,只规定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未赋予其他机关包括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力,这意味着抗诉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无权调查证据,或其调查的证据法院不应采用,这一点也说明r抗诉机关不能主动行使公权力即国家检察权为一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同时也意味抗诉的提起不用提供证据,这样更增加了抗诉机关抗诉的盲目性,而这种盲目性不仅使当事人疲于奔命,也让法官陷于无尽的缠诉中而不能自拔,而再审的结果往往却是因证据不足而“维持原判”,浪费了大量法院资源。三、改革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和再审之诉的构想我国目前的再审程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承接在一、二审之后的一种非独立的纠错程序。将民事再审程序依照“实体与程序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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