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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工伤预防费列支的工伤预防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主体申请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项目是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项目和培训项目。工伤预防宣传项目是指面向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开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安全防护和职业健康知识推广、案例警示宣传等与工伤预防相关的宣传项目。工伤预防培训项目是指面向用人单位职工采取线上和线下
2、方式开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护培训、应急演练、警示教育等与工伤预防培训相关的项目。第四条面向我省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依法参加我省工伤保险的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面向我省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推动组织项目实施。第五条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集体领导、科学论证、公平公开、强化监管的原则,只能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培训,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事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具体费用应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实行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
3、全省工伤预防费的统筹使用,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各市工伤预防费的使用额度。各市应加强支出绩效评估,结合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合理控制工伤预防项目支出预算规模。第六条省、地级以上市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包括行政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伤预防项目重点领域的确定、项目遴选及确定、用款支出计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工伤预防费的预算、决算管理草案,按规定拨付工伤预防费,对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进行监管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与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服务
4、机构签订协议、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费用审核和结算等工作。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和管理工伤预防专家库,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推荐或社会组织机构推荐的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家中择优组建,专家库的专家负责在工伤预防项目评审中提出评估意见、在项目评估验收中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伤预防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中高级职称,其中,属于中级职称的须从事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
5、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工作经脸,其中,博士研究生学历须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硕士研究生学历须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本科学历须具备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身体健康,愿意参加工伤预防及相关工作。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工伤预防专家。第七条提供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业务范围包括相关宣传和(或)培训业务;(三)从事宣传和(或)培训相关业务两年及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四)具有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硬件设备、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五)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承担工伤预防项目验收评估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具有以上基本条件,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不能作为该项目验收评估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第八条【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向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通报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支付、工伤认定鉴定等情况;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向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通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预防等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向工伤侦防联席会议通报安全生产事故、安全评估等信息,为工伤预防项目有效实施提供依据。第
7、二章项目申报、确定与实施第九条根据近三年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工种、伤害类型等情况,经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统筹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程序、材料、绩效目标等。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要求,于每年4月至5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提交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材料。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统效目标
8、。同一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在同一年度申请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宣传、培训内容应当按照独立项目分别申请。鼓励有能力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带动本行业中小微企业共同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第十二条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结合工作实际,申报下一年拟开展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并提交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第十三条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期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工
9、伤预防专家组,由工伤预防专家组独立对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加工伤预防项目遴选。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由专家评委会对参加遴选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委会可采用书面评审、集中评议、公开评审和集中答辩等方式随机进行专家及项目双抽签评审。根据专家评委会的评审意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纳入下一年
10、度的工伤预防项目,每年7月底前完成。专家评委会应综合考虑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工伤预防培训对象优先对两年内(不含申报当年)发生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大中型企业开展等因素进行遴选。申报单位要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设定绩效目标,并由专家评委会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等要求进行评审。对于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将不予通过原因和结果告知申请单位。第十四条工伤预防费使用实施预算管理,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项目情况需要编制下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计划,并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预算按照相关
11、规定编制。年度预算按规定批准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当年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要按照预计实施进度和支出计划分年度安排预算,工伤预防费当年度预算不结转不跨年。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其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一)直接实施的项目,应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严格履行协议。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做好档案管理,定期上报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
12、法规定的程序,选择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照“谁委托、谁监管”的原则,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协议,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做好档案管理,定期上报进展,确保有效实施。服务协议文本由省社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第十六条面向社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13、的机构,推动项目实施。工伤预防服务协议(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伤预防项目相关作品和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并在可视化作品和成果的显著位置标明“工伤预防”字样。第十七条工伤预防项目要保证实施效果,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绩效目标包括绩效指标和指标值,绩效指标的基础指标由本办法设定,省、各地级以上市可以在基础指标上细化、增加指标,但不得违反本条规定的基础指标或者删减基础指标。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指标值。宣传项目的基础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成品符合委托方要求,按时完成宣传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服务范围内宣传覆盖面或知晓度或满意度大于85%。培训项目的基础指标,包括但不
14、限于按时完成培训项目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受益企业或培训对象满意率大于85%,培训对象的预防知识技能考核合格率达85%以上或知识、信念、行为总分值提高大于15%,培训后跟踪回访6个月,受益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或工伤保险支缴率与培训前6个月相比下降5%以上。工伤事故发生率指用人单位工伤事故人数与职工(或从业人员)总人数的比值。工伤保险支缴率指上一个自然年度内或项目实施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占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人员、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等劳动者为主要培训对象的有关数值,以受益工程建设项目、平台企业(或其培训的服务网点、服务机构)等为
15、单位计算。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公开招标实施的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等适当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评估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的方式,对照绩效目标确
16、定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评估验收达到绩效目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评估验收报告作为结算费用的重要依据,需要包括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是否合理分析情况、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完成、评估验收结论等内容,并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聘请的相关专家盖章或签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各留存一份。具体评估实施细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工伤预防项目遴选、验收评估、监督检查等专家劳务费、异地评估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产生的评估验收费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牵头组织的单位或部门参照组织方的相关标准支付,不得从工伤预防费中列支。第二十条在确定工伤预防项目后,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或有重大特殊情况,确需新增项目的,由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新增项目建议,经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纳入当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后,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