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心实验室设备维修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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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中心实验室设备维修收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本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合理有效的使用有限资源,建立与学校相适应的维修管理工作机制,本系实验室(含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特制定实验室设备维修、使用管理办法。1)成立设备维修基金,实施办法:对每位硕士导师以现金形式收取不等的维修保证金,硕士导师每位100O元,非导师500元,每位老师单列账户,所指导学生如损坏仪器,维修费用从该老师的账户中支出,年终统计一次,多余的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仍属于该老师,账户不足100O元须补足至100O元。凡实验室从指导老师维修基金账户中支出

2、维修费,凭证(发票)保留,便于查账。2)新购置设备,未满一年质保期的,由于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坏,由设备经销商负责维修,但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在其中。已过一年质保期的设备,根据学校设备处的规定,按用途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本科实睑教学使用的设备,这部分设备的损坏经实验室确认后,按设备维修程序上报设备处,由设备处实验管理科负责维修;另一类是为科研教学共同使用的设备的维修,学校承担50%的维修经费,剩余50%维修费由使用人承担,从维修基金中支出,但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在其列。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由设备使用人赔偿总额50%,单台设备每次赔偿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余下部分由系平台费支出。3)设备

3、使用人的界定以设备使用登记本上的记录为准。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严格在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凡不在设备登记本上登记的人,第一次发现后在公告栏公开姓名,第二次仍不记录者严令取消进入实验室资格,取消借用设备资格。4)管理实验室的老师应该在每台设备配备登记本,并定期检查登记情况。5)对于实验室流动性大、共享性高的设备,为防止长期不归还影响实验室设备资源共享,实行抵押金制度。包括含电子天平、显微镜、移液枪、分光光度计、样品磨、酸度计、套筛、磁力搅拌器、漩涡混合仪、植物粉碎机、灭菌锅、液氮罐、电炉等。实施办法:每次借用前登记并根据设备价值交纳50TOO元不等抵押金/每台,登记使用起止日期,用完经检查无损坏后退还

4、抵押金,如有损坏,在维修完成后退还押金;转借后造成损失由签字责任人承担。用完及时归还,在使用期满之后仍要使用的请办理续借手续,原则上使用期不要超过一个月,延期收取滞纳金。6)对于使用设备后按期归还设备完好的使用人,可适当调低抵押金,对于归还设备不及时、记录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不及时申报的的同学可适当调高抵押金。7)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指导老师,设备损坏而未报告老师的经杳明后,由本人全额承担维修费。8)除使用设备外,使用人需使用实验室和其他低值品同样执行抵押金制度。借用实验室钥匙的,按照每把匙收100元押金;严禁私配钥匙,凡擅自配钥匙者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并取消进实验室资格。借用玻璃器皿,交纳50700元不等押金,最高不超过100元,无损坏归还的,退还押金,有损坏的按照物品原值赔偿(详见目录),退还押金。赔偿需登记并有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赔偿人共同签名,赔偿金用于耗材的补充。9)每年新进研究生入学后召开一次实验室会议,学习实险室各项规章制度,指导老师要求参加,学习完毕后,所有研究生签字。10)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工程中心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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