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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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V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统一的工作流

2、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

3、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七条各系部成立认定工作组,系部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为工作组成员,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第八条班级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班

4、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任小组成员,开展本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由班团干部和普通学生共同组成,一般不少于本班级总人数的20%o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第三章认定依据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

5、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6、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等),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

7、、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七)

8、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第四章认定方法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第十三条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第十四条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

9、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第十五条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第十六条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第十七条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第十八条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第十九条量化评估法,主要指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第二十条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

10、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第二十一条可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第五章认定程序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第二十三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认定、系部审查、学校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组织班级召开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

11、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发放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二)个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自愿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如实填报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但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三)班级认定。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0日内,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完成认定工作,并对家庭经济困难

12、学生确定困难档次。班级认定评议结果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在系部。(四)系部审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查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材料及认定结果,将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五)学校公示。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工部会同各系部将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系部、学年整理装订,

13、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四条认定异议处理(-)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向全班同学公布投诉方式,在接到认定异议后原则上应于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二)系部应向本系部学生公布投诉电话和邮箱,在接到认定异议后原则上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做好处理记录。提出异议者须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全校范围内公布学校资助工作监督电话和邮箱,接受学生异议,在接到认定异议后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复核属实的,及时作出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将更正后的认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第二十五条每学期开学初,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取市民

14、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部门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与学籍、高招录取数据比对后建立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下发至学校,供学校开展认定工作使用。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各系部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第二十六条每学年学校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第六章相关责

15、任第二十七条学校将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第二十九条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将立即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7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施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院系:年级:专业:班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手机号码家庭通讯信息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家长手机号码II1姓名年龄与学生关系工作(学习)单位职业年收入(元)健康状况特殊群体类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口是口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口是口否;特困供养学生:口是口否;孤儿学生:口是口否;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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