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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凤翔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宝鸡市凤翔区(以下简称我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划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经营地址发生变
2、化,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遵照本规划。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电子烟,下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划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科学规划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
3、布局规划量化分析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三)服务社会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四)均衡发展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
4、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平衡。第五条结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避免过度竞争,使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和盈利水平适中,保持市场主体规模相对稳定,增速合理。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水平变化等,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动态调整最小单元格及零售点数量,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标准发布后旧标准自动废止。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第七条零售点布局规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本规定合理布局采用“总量+间距+限制性规定”的控制模式。总量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间距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
5、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限制性规定是指法定不予设置零售点和法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情形。(一)市场单元划分依据我区居民居住特点,参照城乡建设规定、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按地域依次分为主城区、镇中心区和行政村三级网格。结合市场类型、零售商圈等对网格单元进行细分,形成最小市场单元格。(二)零售点布局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网格单元,组合运用数量、间距、人口、保护性冻结、周期性调节五种布局控制模式,组成市场单元差异化布局模型。(三)零售点规定数量单元格内零售点规定数量由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街道总长度等因素建模测算合理
6、确定,将单元格划分为发展区、一般区和饱和区三个区域。发展区指该单元格现有零售点数量少于建模测算确定的合理数量,该网格单元可以按照测算的合理数量,增加零售点。一般区指该单元格现有零售点数量等于建模测算确定的合理数量,该网格单元零售点实行“退一进一”。饱和区指该单元格现有零售点数量大于建模测算确定的合理数量,该网格单元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调整优化。(四)三级网格零售点布局1.一级网格为主城区,主城区包括东关社区、东湖社区、东大街社区、南环路社区、凤鸣路社区、关中社区、南大街社区、西城社区8个社区和东大街村、西大街村、北
7、大街村、行司巷村4个行政村(涵盖雍城大遒北段、太白巷、东湖路、秦凤路、雍兴路、南大街、北大街、长青路、秦景南路、秦景北路、秦武南北路、秦公路、雍城大道东西段、西府大道中段、东关街、东大街、二马路、凤鸣路、西大街、西关街、凤泉东西路、凤舞路22条街道,行司巷、党校路、韦家巷、文昌巷、毡匠卷、诸志巷、太平卷、财神庙巷、雍辉路、通文巷、灶爷庙巷、流巷、县前巷、辛巷、府前巷、东西马道巷、儒林巷、西小巷、军仓巷、关中路、福海路、文化路、肋子缝23个城中村巷道),综合考虑零售点服务面积、人口、经济、零售户综合盈利水平等因素,根据社区和城中村名称,将主城区划分为12个最小单元格,按照“总量+间距”的标准布局
8、。零售点总量以单元格常住人口每2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2 .二级网格为镇中心区,全区11个镇中心区(不含城关镇)划分11个最小单元格,按照“总量+间距”的标准布局。零售点总量以单元格街道长度每50米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且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3 .三级网格为行政村,全区143个行政村(不含主城区4个行政村、镇中心区13个行政村),划分143个最小单元格,按照“总量+间距”的标准布局。零售点总量以单元格常住人口每400人设置1个零售点,400人以下的空白行政村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400人以上每满4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
9、低于50米。以上布局标准必须同时满足“总量+间跑”要求。(五)特殊区域标准1 .连锁经营企业(不含加盟店、挂名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和“总量+间距”的原则。2 .封闭式住宅小区内设置零售点的,3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每满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总数不得超过2个;该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经营者应确保行政监管部门能够自由进出零售点进行日常监管,其经营场所应为商业用途性质。3 .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大型专业市场或商业步行街,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
10、(含门面)数量,每100户(个)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含门面)数量不足100户(个),且无零售点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市场沿街的零售点布局,不适用于此项规定,应符合本条三级网格零售点布局的标准。4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内可以设置b2个零售点。5 .风景旅游区内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或森林管理部门规定不宜设置的除外。6 .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单侧仅设置1个零售点。7 .商场、超市在同一建筑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六)触控机制1.保护性冻结。市场单元在动态评测周期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定因素或受政策法规、
11、社会发展影响发生动态变化,出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零售户利益的目的,将该市场单元予以零售许可冻结。8 .周期性调节。因城镇建设、人口流动等变化,导致市场单元原测算确定的合理数量变化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予以调节,但调节数量不得超过所在市场单元标准规定的数量。9 .临时性设点。因新建居民区、工业区等城市规定建设导致市场单元变化较大或产生新的市场单元,可依据实际情况临时增设12个零售点,待动态调整时再统一规定。第八条较高级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的,参照以下标准和本规定第七条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间距的限制予以适当放
12、宽,但新址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必须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间距限制。持有合法有效的残疾人证明文件(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本人经营且首次申请的,零售点数量可按该区域市场单元建模测算的合理数量增加1户,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第七条三级网格零售点布局间距标准的50%执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放宽办证条件:1 .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2 .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3 .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4 .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
13、的;5 .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在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6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第七条三级网格零售点布局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持证经营场所拆迁,需更换新址继续经营的;(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的原持证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或区烟草专卖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歇业后申请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第三章申办条件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14、(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同时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1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2 .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4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
15、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6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7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8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9 .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法院等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
16、被移出“黑名单”。(二)经营场所方面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10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住宅楼、公寓、办公写字楼等,除地面一楼平层(含地下一层)对公众全开放的店铺以外的其它经营场所;11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放射性、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易燃易爆品、油漆化工、农药化肥、机油制品、汽车美容、装潢装修、皮革塑料、废品回收、公厕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12 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书报杂志、传真打印、医械药店、化妆洗涤、洗浴按摩、足疗美容、美发美甲、五金建材、家具家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