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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九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投资促进第六章社会治理第七章法治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2、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开放型、创新型产业体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前海合作区的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的区域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扩展区域。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创新发展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发挥更大作用。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
3、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积极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借鉴吸收香港等地区和国际的先进经验,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适合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和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履行前海合作
4、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海合作区扩展区域的事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职责的范围。管理局的权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清单范围外的职责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辖区人民政府承担,管理局负责协调。第九条管理局设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管理局正副局长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人民
5、政府任命。管理局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管理人员。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咨询机构。第十条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领域,管理局根据国家授权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建设发展的稳定可预期的财政保障体制。第十二条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内部薪酬制度.第十三条管理局可以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市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由其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管理局对所设立企业履行出
6、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资人权利。第十五条管理局应当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新公共管理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第十六条设立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对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等履行监督职责。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根据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职权,其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七条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行使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相应职责,负责前海合作区地方金融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统计、调查工作,可以制定相关先行先试
7、的监管制度。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开展以合作监管与协调监管为支撑的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建设跨境金融创新监管区.第十八条鼓励企业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管理局制定涉及行业管理和发展的规则、指引,应当与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充分协商,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九条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十条前海合作区的城市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和专项规划.前海合作区城市规划体系应当纳入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管
8、理.鼓励管理局创新规划绢制和管理体制。第二十一条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建设。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管理和开发.前海合作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属于管理局投资的,可以采取市场化代建模式,由管理局或者其设立的企业签订代建合同,明确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竣工验收和移交等事项。第二十二条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土地整备,可以综合运用规划以及地价、容积率、贡献率调整等手段,创新土地整备收益分配调节机制.第二十三条管理局统一管理储备用地,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未供应的储备用地开展不超过五年的短期经营。第二十四条前海合作区土地利用应
9、当符合前海合作区城市规划,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突出深化深港合作、支持产业发展导向.管理局应当推进差别化土地供应,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探索试点空间不动产权证,提高土地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平。第二十五条前海合作区的土地依法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划拨等多种方式供应,但是应当优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并可以探索弹性年期供应.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供应方案以及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管理局可以和承租人签订租期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土地租赁合同.第二十六条前海合作区可以按照整体设计和统一建
10、设的规划设计要求,探索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立体空间一级开发模式.立体空间一级开发土建工程可以由管理局投资建设,形成的立体空间由管理局按照土地管理制度供应.立体空间一级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的,可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第二十七条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用途.在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套建设和由管理局投资建设的办公、商业、公寓、住宅、停车等特定用途的物业,属于管理局资产,可以用于前海合作区产业扶持、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人才住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管理局负责上述物业的规划、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第二十八条前海合作
11、区可以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土地开发建设时序,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期利用建筑.短期利用建筑使用期限为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建筑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四米。临时用地上搭建的建筑物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第二十九条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使用前海合作区土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与管理局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十条管理局应当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加强与香港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提供国际化高品质公共服务,推进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建设.第三十一条管理局应当创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支持香港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
12、业机构以及人士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具体办法由管理局另行制定。已经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认可名册的建筑业专业机构和已经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注册纪录册的专业人士,经管理局备案后,可以对应内地资质在前海合作区提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服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管理局可以借鉴香港工程管理模式,探索创新建设项目工程咨询、造价、保险、审批、监管、评价等机制。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三十二条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规划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管理局应当在国家
13、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有关先行先试的内容,放宽或者取消香港企业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和市场准入条件.第三十四条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前海规划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开展;前海规划没有规定,但是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第三十五条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
14、调推动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第三十六条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创新能级,充分集聚和统筹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建设要素流动畅通、科技设施联通、创新链条融通、人员交流J顺畅的粤港澳创新特别合作区,实现与港澳科研人员、设备、数据、资金、技术的合理流动以及开放共享。第三十七条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创新平台,开展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鼓励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与管理局合作共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协同创新的产学研平台。支持前海合作区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和离岸创新创业平台。第三十八条支持金融机构及重大金融项目运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开展产品、服务、风险管
15、理等业务创新,加快建设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支持前海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与港澳开展跨境双向贷款、双向资金池、双向股权投资、双向发行债券、双向资产转让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第三十九条鼓励保税融资租赁、保税展示交易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推进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新型贸易的融合;支持离岸贸易与跨境服务贸易发展,推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与结算便利化,健全贸易融资和保睑等贸易服务体系;建设以数字贸易为核心的新型国际贸易中心。第四十条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和创业投资平台,鼓励设立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服务机构。第四十一条推动海洋产业、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核心技术突破,提升整体产业链水平。第五章投资促进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海合作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优化行政许可条件和流程,实行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产权登记等“一站式”服务.第四十三条管理局可以与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国际大型服务业企业的招商活动,引进国际高端现代服务业企业.支持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和征管程序,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环境.第四十五条支持前海合作区在国家税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