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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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

2、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不包括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及其自治区本级安排的配套中央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水利发展资金政策进行绩效评估和专项审计,按有关要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

3、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负责做好自治区本级直接实施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等相关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市、区)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市、县(市、区)级财政

4、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牵头组织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现代化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淤地坝

5、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水利发展其他重点工作根据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第七条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除可用于第六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还可用于:(一)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水库进库道路、非经营性水管单位、水行政执法基地、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等水利工程配套附属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基层统计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等行业能力建设与管理支出。(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江、河、湖、库、地下水水文测报设施及水质监测设施建设与维护。(三)水利激励资金。主要用

6、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专项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区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市、县(区、市)激励以及水利投融资等工作成效显著的以奖代补。(四)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按照国家、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确定的试点项目、其他配套中央项目或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应按照水利相关规程规范、有关项目管理办法、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财政评审的概预算所列支的内容支出。第八条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县(市、区)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据实列支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

7、工程验收等费用。自治区、市两级不得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第九条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发挥中央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第十条自治区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十一

8、条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等方式分配。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及全区水利改革发展当前需要,统筹确定水利发展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额度;对各市、县(市、区)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统筹考虑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情况,依据目标任务、政策因素分配。按因素法分配的,以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基础资源因素(参考水利工程数量、规模,耕地面积,灌溉面积等)、政策因素(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和各专项工作考核结果、有关监督检查结果等)、地区因素(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特殊区域)进行测算。按项目法分配的,建立和实施项目库滚动管理,结合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进展、政策因素等统筹安

9、排。其中对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的重点建设任务或试点建设任务可以实施定额补助。鼓励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试点项目。第十二条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自治区水利厅原则上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的分配方案、工作清单和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原则上应在每年H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工作清单和绩效目标初步安排情况提前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自治区水利厅。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将自治区提前预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编入本级财政预算。除有另行规定外,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

10、厅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当年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正式下达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相关单位;接到中央财政下达水利发展资金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自治区水利厅和财政部广西监管局。自治区水利厅应按有关规定在资金分配下达时限要求内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送达自治区财政厅。第十四条市、县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市水利、财政部-6-门应汇总本地区项目台账,于每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报水利厅、自治

11、区财政厅备案。笫十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初步设计(包括概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在项目招标前评审招标控制价;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并批复项目设计及概(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在项目批复前评审概(预)算,评甫结论作为项目批复和投资控制的上限,招标前不再评审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及其他评审事项按同级

12、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章绩效管理笫十七条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各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项目库,不得申请预算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由自治区水利厅设定并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区域绩效目标由各市水利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自治区水利厅和财政厅。第十八条自治区水利厅审核各市区域绩效目标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综合考虑水利厅审核意见,按程序批复整体绩效目标和各市区域绩效目

13、标。第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因客观环境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和完善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的,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在当年8月20日前联合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审批。无充足理由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不予认定。第二十条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对各市开展绩效评价;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级水利部门组织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照自治区下达绩效

14、目标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后,形成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本市绩效自评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市、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市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备查。第二十二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行资金分配与资金使用效果激励约束挂钩。对于绩效考评成绩为优秀的地区及项目,下年度资金分配额度上予以适当激励;对于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项目,下年度将暂停安排项目资金或调减年度投资规模。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15、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分配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水利发展资金,在延续整合试点政策到期后,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分配给其他脱贫县的水利发展资金,自2024年起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国务院或财政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资金监督第二十五条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对发现的问题,

16、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八条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自治区本级组织实施本办法支出范围内的相关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执行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第三十条市、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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