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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5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全省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含国家公园,下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和省对自然保护区工作要求,围绕规范化建设管理和督察检查考核,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包括基本补偿和考核赔偿。第三条基本补偿。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管护面积和核心区面积占比等因素,对纳入考核范围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类基本补偿,管护面积大于10万公顷的补偿500万元,110万公顷的补偿300万元,0.51万公顷的补偿200万元,小于0.5万公顷的补偿100万元。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面积占比作为基本补偿加分项,核心区面积占比超过30%的,基本补偿资金再增加5
2、0万元。国家公园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进行考核。第四条考核赔偿。考核内容包括规范化建设管理情况(70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治情况(15分)、各级督察检查新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15分),满分100分。规范化建设管理考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等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基础保障、管理措施、管理成效进行考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治情况考核,是指对自然保护区在历次督察、巡查、专项检查及自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各级督察检查新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考核,是指对各级督察、巡查、
3、专项检查等新发现问题情况进行考核。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自然保护区,取消其当年生态补偿资格。自然保护区赔偿资金计算公式如下:某自然保护区应缴纳赔偿资金=三项内容考核扣分/100X该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第五条生态补偿资金。各市每年获得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该市内所有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减去赔偿资金。第六条日常管理经费。根据国办发(2010)63号文件要求,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给予经费支持,管护面积大于10万公顷的补助300万元,0.110万公顷的补助200万元,小于0.1万公顷的补助100万元。对跨设区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各市管护面积计算日常管理经费补助。第七条日常管理经费主要用于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生态补偿资金可用于自然保护区必要的科研及观察、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及能力建设类项目;生物多样性监测、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拯救及保护物种繁殖、栽培的科研试验条件支出;由于客观因素确需人工辅助的生态恢复工程建设等其他支出。第八条新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从第二年开始参与生态补偿。第九条强化预算绩效结果应用,在对生态补偿资金和日常管理经费测算的基础上,将绩效结果、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第十条自然保护区考核指标、自然保护区名单等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