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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和化学工业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细则1总则1.1为了加强石油和化学工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石油和化学工业检验检测行为,依照石油和化学工业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相关资格认定技术评审,特制定本细则。1.2 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资格认定的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1.3 本细则所称资格认定,是指依照石油和化学工业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要求实施的评价。本细则所称资格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石油和化学工业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
2、联合会委托国家计量认证化工评审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格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1. 4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现场评审,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本细则中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致的内容,若机构在资质认定有效期内,可借用资质认定的评审结果,仅对本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2评审内容与要求1.1 资格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审查。1.2 检验检测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
3、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其组织和管理结构,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1.3 检验检测机构应获得资质认定。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
4、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1.5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2. 5.1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 5.2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关键技术人员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或同等能力)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
5、。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4. 5.3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5. 5.4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应经过技术能力评价,确认满足要求。2.5.5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有任命文件。2.5.6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2.6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2.6.1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
6、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2.6.2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2.7应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检测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或可移动的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2.7.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2.7.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2.7.3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2.8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
7、、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2.8.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2.8.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有效的合同评审。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2.8.3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2.8.4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
8、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2.8.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样品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样品的标识、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处理或归还等内容,包括为保护检测物品的完整性以及机构与客户利益需要的所有规定。在物品的处置、运输、保存/等候和制备过程中,应避免物品变质、污染、丢失或损坏。检验检测机构为后续的检验检测需要进行抽样时,应有抽样计划和方法。2.8.6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2.8.7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
9、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2.8.8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2.8.9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2.8.1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2.9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2.10从事特殊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