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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总体要求)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基本原则)2第二章规划管理2第四条(规划符合性)2第五条(规划布局)3第三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4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4第七条(倾斜支持乡村振兴措施)4第四章建设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6第八条(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6第九条(建设用地审批)7第十条(规划许可)8第十一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10第五章土地利用与供应11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11第十三条(明确工业用地的地价(租金)标准)12第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12第卜五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13第十六条(盘活利用农村
2、集体建设用地)14第十七条(使用临时用地)15第六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16第十八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16第卜九条(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6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18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19第二十二条(林权登记)19第七章乡村自然资源保护20第二十三条(耕地利用优先序)20第二十四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1第二十五条(耕地“占补平衡”)21第二十六条(耕地“进出平衡”)22第二十七条(涉及生态保护红线)23第八章宅基地用地政策23第二十八条(宅基地)23第二十九条(宅基地申请)24第三十条(宅基地审批)25第三十一条(宅基地退出)25第九章设施农业用
3、地26第三十二条(设施农业用地范围)26第三十三条(设施农业用地选址)26第三十四条(设施农业用地标准)26第三十五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入库)27第三十六条(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和退出)28第十章增减挂钩与土地综合整治28第三十七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8第三十八条(土地综合整治)29第十一章法律责任31第三十九条(非法占地的责任)31第四十条(非法转让的责任)31第四十一条(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责任)31第四十二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责任)32第四十三条(破坏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任)32第四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的责任).32第四卜五条(乡村违法建设的责任)32附录1
4、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34附录2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清单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通过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强化用途管制、积极盘活存量等系列举措,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二)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
5、业用地;(三)农村道路、农村供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农村物流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信息基础设施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五)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修复,草原保护与修复,湿地保护与修复,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的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先规划、后实施,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6、。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底线约束,优先保障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国土安全。坚持存量挖潜,高效发展。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控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美。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规划符合性)把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础性工作,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地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三区三
7、线”划定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城镇国土空间2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为开发建设、乡村建设行动以及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提供法定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12023)69号)】第五条(规划布局)完善县镇村规划布局。强化县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统筹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县城、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明确村庄分类布局。推进县域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
8、环境保护等一体规划,加快形成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的建管格局。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依法落实到村庄规划中。【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
9、来规划做好衔接。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布局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依据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的规定,做好产业布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第三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批准用地。【自
10、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各地应统筹安排全年土地利用计划,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原则,严格实施计划指标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机制,保障乡村振兴合理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关于2023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I(自然资发(2023)38号)】第七条(倾斜支持乡村振兴措施)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
11、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每个脱贫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X)亩,戴帽专项下达脱贫县;原深度贫困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所在省份协调解决。【自然资源部关于2023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号)】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行实报实销。【自然资源部关于2023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8号)】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
12、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对革命老区列入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并按规定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支持探索革命老区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落实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指导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考虑设施农业用地用海需求和布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号)】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等17个
13、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9个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号),各地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加大对乡村旅游、返乡入乡创业等合理用地需求的倾斜支持力度。第四章建设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第八条(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
14、土资源部令第68号)、城乡规划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6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或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情形的,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J在
15、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办理用地审批于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巾。(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第九条(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包含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土地的审批。乡村振兴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并依法实施征收。其中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成片开发建设”作为土地征收依据的,需按规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