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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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大力引进和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湾区都市、品质”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我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我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

2、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我市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1后研窕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卜.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工

3、作站指导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博上后公共实验室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建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本办法所称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是指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或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的在莞高校、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设

4、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下称“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国(境)外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以上且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以上)发表2篇论文的博1后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国(境)外人士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特约研究员(以下简称“特约研究员”)是指因项目或科技成果产业化等需要,通过产学研合作形式继续为出

5、站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第四条博士后资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鼓励各园区、镇(街道)结合实际给予配套支持。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本市博上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二)指导、组织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和公共实验室工作。(三)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考核、评估和表彰,组织开展博士后奖励等工作。(四)组织指导设站单位申请

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和省、市相关资助经费。(五)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日常事务。(六)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其他业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各设站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法规并具体组织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二)组织和协调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协助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确保博士后科研工作正常开展。(三)负责做好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进站、项目确定、财务安排、考核奖

7、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和户口迁移、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入学等日常服务工作。(四)负责拟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计划,按要求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日常及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计划。第七条博士后人员、特约研究员应按协议要求承担所在单位的项目研发、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转化和理论研究等工作。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第八条鼓励研发实力雄厚、研究课题充足、经营状况良好并能够长期作为博士后培养基地的大型企业、技术研发型事业单位申报建立工作站;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建立工作站,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中

8、小企业在园区内申请建立分站;鼓励暂未设立工作站但有开展博士后工作实际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与流动站设站单位共建创新实践基地;支持在博士后设站数量较多的园区、镇(街道)或行业,建立机制灵活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第九条在我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拟设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屈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

9、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立流动站。第十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初评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专家评议,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拟设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市范围内登记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

10、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立工作站。第十一条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申请设立分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所属园区工作站初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分站申请设立条件与工作站相同。第十二

11、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申请单位应与流动站设站单位签订共建协议,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并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同时至少有1名博士后进站。允许同一单位与不同流动站设站单位共建创新实践基地。第四章博士后人员招收和管理第十三条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要主动加强与流动站的交流合作,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工作站应联合流动站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工作站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我市

12、有条件的设站单位积极吸引港澳台博士来莞开展博士后研究,或从优秀外籍博士和留学博士中招收博1后人员。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关于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招收博士后人员,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报批手续。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内容。第十七条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的工作协议(涉及商业秘密的,应提交简约文本)、进站批复材料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

13、八条设站单位要充分发挥管理主体作用,切实做好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第十九条设站单位要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以及博1后人员进站招收、项目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应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第二十条博上后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

14、士后人员,实行国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窕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时间。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卜.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应予退站:(一)进站半年后

15、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二十五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决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人事档案、户口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

16、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离该设站单位集体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做好建档工作,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除工作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设站单位日常服务,指导、协助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招收和管理工作,并了解其博士后平台运行情况,协助上级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和评估工作。各园区、镇(街道)应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园区、镇(街道)对有关服务、资助、补贴和奖励进行配套,鼓励在我市的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参与我市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和博士后招收工作。第五章博士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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