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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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凄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

2、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

3、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教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膨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第2页,共14页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

4、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

5、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6、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第4页,共14页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

7、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

8、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第十九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第二十条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二)证书持有人名称;(三)证书序列

9、号;(四)证书有效期;(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险证数据;(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第6页,共14页(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电子认证服务梃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

10、排。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

11、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12、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第8页,共14页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

13、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

14、录;(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五)电子签名险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第三十六条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是一种电子代码,可以用它在网上验证发件人的签名或者身份。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具有时空性,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区别于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负责而亲自写上自己姓名和画上记号的,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签名,电

15、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涵的信息内容。传统的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名字,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的约束的意愿,对签名的要求包括正确的名字、书面形式、本人亲手书写。U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传统的电子签名形式成为了许多交易的障碍。形式上的要求常导致不公平;在公众交易或贸易方面缺乏操作性;不便于在电子通讯环境中使用等缺陷使传统签名收到质疑。并且传统签名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及风险,它局限于以纸面等有形固体物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很多。其次,它必须由个人亲自书写,这虽然对法律形式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和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其三,传统电子签名存在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和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陨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交易安全成为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信息的保密性;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防抵赖性;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都是它的需求。并且在以计算机网络工具的商务交易中,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因此电子签名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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