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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收清欠工作方案范文(精选9篇)第1篇:清收清欠工作方案根据公司关于资产盘活提升租金及水电卫生等费用结算清欠工作方案的通知),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加经营业务收入,确保年度经营指标任务顺利完成,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资产盘活物业出租、清理应收账款工作。生产管理中心特成立资产盘活小组和清欠小组,现将工作小组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工作内容规定如下:一、资产盘活小组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X(一)工作职责:1、贯彻公司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资产、土地出租、租金收取及水电费清理应收账款的清查、统计、汇总等日常工作;2、按审批程序组织开展资产出租土地、供电、供水等洽谈、招标、结算与租金收缴工
2、作;(二)工作内容:1.梳理清理公司及子公司可盘活出租的房屋、构筑物和土地等资产(含厂房、办公用房、门面、停车场地、供水供电及各项维修服务等)。2、列出可盘活出租的房屋、构筑物和土地等资产清单及编制资产档案台账。3、对于清单上的资产开展出租土地、供电、供水等洽谈、招标、结算等工作。4、做好资产出租的台账、租赁合同协议及相关手续。5、编制每月出租台账和租金收缴的工作总结。6,每月按时将出租台账和租金收缴情况报送财务部汇总核对。二、清欠小组组长:XXX(兼)副组长:XX成员:XXX(一)工作职责:清理并收缴公司及子公司所有资产出租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卫生费、停车费等各类服务费用。(二)工作内
3、容:1、组织开展资产、土地出租的租金和水电费、卫生费、管理等费用的清欠应收账款在规定期限内的催收工作:2、清理物业欠款情况,并在6月30日前完成清欠催收。3、指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资产出租的租金、水费、电费清欠应收账款的收缴工作4.在出租管理、费用催收、收缴关键时间节点要保证指定的工作人员的到岗履职,主动作为。5、编制每月出租台账和租金收缴的工作总结。6、每月按时将出租台账和租金收缴情况报送财务部汇总核对。各小组成员要将思想与公司统一决策部署高度统一,全力攻坚,各司其职,切实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确保公司年度经营指标任务顺利完成。第2篇:清收
4、清欠工作方案对于速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承包人可能主张多种清欠方案。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同一类型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亦可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内容、风险,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极大。因此,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5、、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I)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峻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主张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当然,对于“竣工之日”的起算
6、时间,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二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除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一、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低于成本价签订的中标合同等。根据建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
7、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合同无效时,对于承包人而言,并无实质上的不利。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变更、索赔、违约责任等约定明显对于承包人存在不利,而合同又存在建工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承包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合同中不利的约定。三主张给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除可以依据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还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调增合同价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
8、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条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情势变更制度”。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相对较长,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多等特点,发生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风险的可能性更大。而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而价款是承包人得以中标的重要指标,故承包人大多是以定额为基础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后确定投标报价。通常情况下,承包人报价是不会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非正常波动、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等因素。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
9、如果发生了情势变更事件而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承包人明显不公平的,承包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而主张调增合同价款。2、工程增项款项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要求,或者因自然条件的影响,超出施工图或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范围的工程增项在所难免。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存在工程增项以及增项的工程量的情况下,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增项部分的工程款。3、工程索赔款项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实际损
10、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的要求。实践中,当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项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施工难度增加、工期延长和延误、加速施工、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短期中断或效率降低、物价超越正常幅度上涨、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承包人可因此而主张措施费增加的损失、窝工损失、材料差价损失、利息损失等相应的款项。4、工程款利息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当发包人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5,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
11、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给付违约金的约定时,承包人可以依据该约定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同一笔工程款的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原则上仅得主张一种责任,如同时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四主张变更或撤销结算协议结算协议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工程款争议在内的所有争议的一揽子解决的协议。一般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的,一方在诉
12、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在结算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的,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法院均不应支持。但是,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结算协议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又或者是发包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承包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结算协议。当然,撤销权应当在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五向发包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债务人
13、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该规定,当发包人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但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之诉,请求发包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承包人自身的债权为限。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4、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自然人等民事主体。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其较好的诉讼策略是以业主为被告,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决定是否追加总承包人、转包人等人参加诉讼。第3篇:清收清欠工作方案清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经销商及客户迟付、拖欠、拒付款项,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货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
15、业提高管理侦量,增强企业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供货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主机货款、保兑仓垫款、融资造成公司回购及垫付款项、代垫运输费、配件款等款项。第三条拖欠账款是指超出合同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第四条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货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第二章机构职贲与人员配备第五条公司成立“清欠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清欠小组”),公司清欠工作有总经理领导下指定分管领导全面负贡公司的清欠领导工作。第六条清欠小组在公司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货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总经理指派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馋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第八条公司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应收账款所在部门账目并独立负责,又有财务、销售、法务和下属公司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并逐步建立保密案件、经销商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