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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请假制度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学习秩序,对学生的请假做如下规定:第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第二条学生因病请假,应由学生本人或其家属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书,并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向辅导员或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第三条学生因公事请假,必须持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第四条学生请假不论长短,均应严格掌握,不得事后补假,无特殊情况须本人履行请假手续。第五条学生因突发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及时请假者,应由其家属用电话与辅导员或继续教育学院联系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一周内交付诊断书或有关证明。第六条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到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第七条准假规定:1、辅导员准假期限为三天;2、成教学院学生科准假期限为一周。3、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需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第八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到校办理销假手续,如须续假,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第九条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超过假期或申请休学、退学、转学未被批准即不参加第一条所规定的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以及未经请假不按时报到注册者,均按旷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