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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条为表彰在大学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第三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一)认真学习相关政治思想过硬。(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三)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践及公益活动。(四)身体健康,在校期间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2、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评
2、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干部,或者评选规模、获评难度与前面相当的校级奖励。3、创新创业成效显著,从项目时间、规模、质量、效益、前景及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评价,学校择优推荐。第四条评选办法(一)班级提名。在班级全体学生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辅导员提出推荐对象名单。(二)二级学院考察。二级学院在逐一考察班级提名对象,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和本院其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将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部。(S)校学生工作部汇总、复核各学院上报的优秀毕业生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公示上应注明学生反映意见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公示无异议后,经过公示的名单报
3、校领导审批,印发表彰文件,颁发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材料,由二级学院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五条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毕业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不受评选指标限制。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或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特困家庭毕业生或身体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第六条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二)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第七条各学院可在本评选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评选细则。第八条评选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获评的,学校将追回荣誉及证书,并追究责任。学院推荐候选人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第九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要与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毕业鉴定等工作结合起来,在学生中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营造浓厚的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第十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别奖项。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开始试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