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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规和民航行业标准,保障机场运营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机场实际,制订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机场净空安全是公共安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
2、按照属地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机场建设与净空保护并重、分工负责与统筹协调的原则。共同维护机场净空安全环境,确保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净空保护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第四条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边界,详见附件
3、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平面图。第二章保护组织机构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地方民航发展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贵督促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净空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净空保护各项规定。接受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净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地方民航发展办公室代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管;指导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和机场做好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督促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面履行净空保护责任;负责召开每年一次的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管辖争议和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有关职
4、能部门会同机场对机场周边区域开展联合巡查,核杳机场净空状况,收集、掌握净空环境动态信息。第三章净空保护要求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国家规定和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第八条机场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并根据机场运行模式,协助县人民政府确定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限高要求等技术参数,报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向社会公布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公示张贴。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依据批准的机场中远期发展规划
5、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中远期机场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第九条凡涉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审批的项目,各相关审批单位应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同时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及此办法有关规定提交民航行业报审资料,机场应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涉及无人机生产、销售、施放无人机及其他升空物体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审批、监管。第十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一)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与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
6、行安全情形的,其所属业主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的标志、障碍灯。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物灯或者标志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施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以下条件: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I1.O千伏以上(含110千伏)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
7、,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专用设备技术档案资料。第卜一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8、设施。(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I-)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枳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第十二条上述禁止行为按照附件三:省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机场净空保护责任清单(暂行)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责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因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的通用飞行活动,按照国家通用飞行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同时严格执行与空管单位签订的管制协议。第十四条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城内施放系留气球
9、时,施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按批准高度放飞并及时向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施放时间、地点、高度等数据。(二)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三)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四)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以保证其在昼夜放飞时可被航空器驾驶员有效识别。(五)出现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等异常情况时,施放单位及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及时处置,立即向机场及空管单位报告。第十五条无人机的登记、注册、使用、放飞应按照国家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第十六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10、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在距离机场跑道两侧各400米和两端各4000米范围内使用吊车、混凝土泵博等升空机械,须提前向县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使用时间、地点、高度等内容,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作业前应当向机场净空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批准要求作业,并接受机场净空巡视检杳人员的现场监督,禁止超高作业。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使用施工塔吊前,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向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并按照审核意见做好相关管控措施;其他建筑起重机械应由住建部门做好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并向机场通报信息。第卜八条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或施放高升、孔
11、明灯等,举办单位提前15个工作日向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第十九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机场净空障碍物的主要控制面:(一)内水平面高度45米(起算标高为跑道两端入口中心点的平均标高),半径3500米(以跑道两端中心点为圆心)。(二)锥形面坡度1/20(以内水平面边向外向上倾斜),高度60米。(三)进近面起端宽度
12、14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侧边散开斜率15长度3000米、坡度1.30o(四)过渡面坡度1/5(从距跑道中心线140米处向外向上倾斜)。(五)起飞爬升面内边长度80米,距跑道端距离60米,散开率(每边)10%,最终宽度580米,长度2500米,坡度按4%控制。第二十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第二十一条机场应加强与自然资源、发改、能源、林草等部门联系,定期收集净空保护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高于飞行程序参考高度同时高于地面15米的输变电铁塔、风电场、通讯基站、森林瞭望塔、山梁山脊线高大构筑物),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管控要求
13、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第二十二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配合接受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验证净空符合性。第二十三条取得书面净空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机场参与。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重点管控项目需附自杳报告;有障碍灯安装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机场提供航空障碍灯安全技术档案,配合机场对障碍灯安装符合性进行核验。第四章净空审核要求第二十四条自然资源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前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执行净空审核工作。报送项目拟建高度时应当将避雷针、天线、广告牌、屋面、水箱、烟囱、太阳能设备等附属设施的高度
14、纳入总高程一并考虑。第二十五条未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自建房、电力铁塔、通讯铁塔、广告牌等,由林草、农业农村、发改、通信管理、城管、住建等职能部门在核准前书面征求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好核准后监管工作,防止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位置和高度导致净空超高。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审批实施的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据其行业属性由地方相应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设开工前是否征求过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七条住建、自然资源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自然资源部门与民航行
15、业主管部门协商致无需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将项目拟建位置及高度抄送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机场.第五章特情处置程序第二十九条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机场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一)立即报告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三)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四)积极协调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1 .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
16、不能当场拆降(拆除)的,责令停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2 .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且未征求净空意见的,市住建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核实。3 .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符合民航行业标准的障碍物标志和航空障碍灯;对于己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I1.)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行分析报告,报民航行业主管等部门。(六)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第三十条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及时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