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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市级体育竞赛裁判员培训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建设,规范市级体育竞赛裁判员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级体育竞赛裁判员,是指在北京市体育局注册的、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上裁判员。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和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市竞赛交流中心)委托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市级协会)举办的市级裁判员日常培训和晋级培训,不包括协会自行组织的其他培训。第四条培训工作以提升裁判员能力素质水平,打造高质量裁判员人才梯队,助力首都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促进北京国
2、际交往中心建设为宗旨,坚持按需培训I、注重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统一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率。第五条培训工作要求(-)日常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8学时,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项目所有一级(含)以上注册裁判员(一级裁判员必须参加),由市级协会发布培训通知。(二)晋级培训原则上每两年一次(特殊情况除外),每次不少于16学时,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项目符合条件的二级注册裁判员,由市竞赛交流中心发布培训通知。(三)培训工作由市级协会负责组织,内容涉及国家和北京市裁判员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等。授课教师原则上应为本项目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四)晋级培训的考核工作应严格按
3、照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培训工作流程(-)计划编报。每年8月,各市级协会向市竞赛交流中心提交下一年度培训计划作为预算编制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二)提交方案。每年1月,由市级协会向市竞赛交流中心提交培训组织方案。(三)签署协议。收到培训组织方案后,由市竞赛交流中心与市级协会签署委托培训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四)组织培训。由各市级协会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及组织方案安全、有序、规范组织实施培训。(五)培训审定。在培训结束30日内,由市级协会向市竞赛交流中心提交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培训总结、签到表、师资费签收单、经费支出明细、推荐报名表等)。(六)拨付经费。经审定后,由市竞赛交流中心根据
4、经费拨付标准及实际培训情况向市级协会拨付培训经费。第七条培训经费使用与管理(一)培训经费标准由市竞赛交流中心根据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号)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以年度财政审定结果为准。(二)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床按时提交培训计划或无故未按培训计划举办培训班的市级单项协会,本年度及下一年度不再拨付培训经费。(四)鼓励市级协会创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五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
5、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O第八条监督与考核(-)市竞赛交流中心将对各市级协会的裁判员培训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二)各市级协会应当于每年12月向市竞赛交流中心提交本年度裁判员培训I工作总结(包括培训执行情况、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I成效、问题建议以及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等)o(三)市竞赛交流中心将结合裁判员培训满意度调查,对各市级协会培训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第九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市竞赛交流中心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各市级协会可以按照本制度,结合本协会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工作和经费使用具体规定。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和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