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监察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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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X监委字(20XX)1号XX大学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监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监察部、教育部监察局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察工作必须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保障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第三条监察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日常参与、有效监督和有力保障的原则,认真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第四条学校监察对象包括院处级单位、由学校聘任的各级领导干部;其它人员由二级单位实施监察(属于严重违纪案件,学校可直接调

2、查处理)。第五条学校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履行职责,对学校最高行政机构负责,不受其它行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纪律上人人平等。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建立举报制度。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对学校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主管学校监察工作;研究、决定监察工作重大事项,对学校执行委员会负责。第八条监察委员会下设监察处。监察处为监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第三章工作职责及权限第九条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3、、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对学校作出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监察对象正确行使职权。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从政纪处分的申诉。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行为;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四、根据实际情况对校内各类招生、面向学生的收费、经费管理、基建工程和大型修缮工程招标、大宗物资采购、人员招聘、职称评审及其它需要监督监察的工作进行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促进廉政建设、正确履行职责、完善管理制度,改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监察任务。第

4、十条监察处在监察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监察委员会工作计划制定、文件起草及各种文书工作。二、收集整理监察工作信息,确定工作重点,组织立案申报。三、负责监察对象涉及案件的具体调查、审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委员会研究。四、负责信访和监察咨询工作。五、完成监察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三、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政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的材料。四、责令涉嫌案件单位和

5、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五、责令有违反政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六、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政纪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十二条在办理重大案件中,监察委员会可以协调校内力量予以帮助。第十三条监察工作人员自身必须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保守秘密,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监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监察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对违反法纪、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批准立案调查。二、拟定监察方案,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6、三、对经过立案调查,确有证据证明违反法纪、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对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过调查认定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经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批准予以撤销。第五章处理方式第十六条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包括以下方式:一、诫勉谈话。二、书面检查与通报批评。三、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四、推迟职称评定或取消评审资格。五、经济处罚。六、政纪处分。七、撤职建议。八、辞退建议。九、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其它方式。第十七条救济措施处理结果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辩解意见。二、被处理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监察委员会提出申诉。三、监察委员会对申诉的材料组织复议,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四、监察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监察委员会二O-X年三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监察工作暂行规定XX大学监察处20XX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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