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征.docx(2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1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省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加强建筑垃圾转移的监督管理,实施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运行联单的监督管理。第三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运行的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转移活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动落实建筑垃
2、圾转移联单制度:(一)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转移联单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开展转移活动;(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和现场管理;(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非法倾倒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四)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依职责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交通安全管理;(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消纳、转运设施用地和规划审批,做好供地保障。第四条【联单内容】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内容包括排放单位、排放工地、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运
3、输单位、运输工具、驾驶员、行驶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单位、消纳方式和排放、运输、消纳核准等信息,自运输车辆离开排放单位时开始运转,到达预定消纳单位时结束。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应分别指定工作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各联单确认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五条【联单形式】转移联单形式推行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因条件等限制不能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应采取纸质联单管理留存备杳。纸质转移联单样式详见附件广东省建筑垃圾纸质转移联单(参考样式)。第六条【相关单位基本责任】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在建筑垃圾转移过程中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
4、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并对所造成的市容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第七条【排放单位义务】排放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选择排放地或者消纳地所在地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对运输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以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明确拟转移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重量)和流向等信息;(三)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如实记
5、录、妥善保管转移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立方、重量)和消纳单位等相关信息;(四)填写、运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信息,转移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重量)等信息;(五)将建筑垃圾排放情况及时告知消纳单位,及时核实消纳单位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排放单位可在与运输单位、消纳单位签订的合同内明确清运处置费用实施联单结算规定。第八条【运输单位义务】运输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核实建筑垃圾转移联单,无法提供转移联单的,应拒绝运输;(二)填写并执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运输单位名称、运输工
6、具及车船号,以及运输路线等运输相关信息;(三)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四)保持运输车辆、相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五)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撤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六)将运输的建筑垃圾运抵消纳单位,交付给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收人;(七)采用陆路运输的,运输车辆应符合本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车辆技术标准和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八)采用水路运输的,建筑垃圾运输船舶应符合相应的
7、载运技术条件,消纳场所为陆域的,不得采用开底式船舶运输建筑垃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消纳单位义务】消纳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核实拟消纳的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重量)等相关信息;(二)填写并执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消纳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消纳量等信息;(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对接收的建筑垃圾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四)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堆体的水平位移、沉降和堆体内水位等情况的监测,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接收建筑垃圾时,消纳
8、单位发现实际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应备注原因并进行协商,具体操作如下:(一)当数量(立方、重量)不一致时,可根据实际建筑垃圾数量对联单信息进行调整,在排放单位确认后,重新确认签收;(二)当类别不一致时,应通知排放单位重新创建联单;协商后仍不符合信息填写要求的,消纳单位可拒绝接收,并告知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三)当发现接收的建筑垃圾来源地不符,以及混入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条【联单申领】采用电子联单的地级以上市,由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
9、通过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受理电子联单申报;采用纸质联单的地级以上市,由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设定窗受理纸质联单申领。第十一条【电子联单的运行】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应通过排放项目所在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电子联单的运行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放单位创建电子联单,填写建筑垃圾信息;(一)运输单位核实联单内容,填写运输信息;(三)消纳单位核实联单内容,填写建筑垃圾信息;(四)排放单位确认联单。第十二条【纸质联单的运行】采用纸质联单的,排放单位应在建筑垃圾移出前如实填写联单内容,经排放单位和运输
10、单位的被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运输人员随运输工具携带。运输单位应核对确认联单信息;纸质联单经消纳单位签字确认后,自行留存一联联单备查,并将一联联单交还给排放单位,剩余联单移交给消纳单位。消纳单位按照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建筑垃圾来源、类别和数量等信息无误后方可消纳建筑垃圾。纸质联单经签字确认后,消纳单位自行留存一联联单备查,并将剩余联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纸质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第十三条【联单异常的操作】接收建筑垃圾时,消纳单位发现实际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应备注原因并进行协商,具体操作如下:(一)当数量(立方、重量)不一致时,可根据实
11、际建筑垃圾数量对联单信息进行调整,在排放单位确认后,重新确认签收;(二)当类别不一致时,应通知排放单位重新创建联单;协商后仍不符合信息填写要求的,消纳单位可拒绝接收,并告知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三)当发现接收的建筑垃圾来源地不符,以及混入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四条【联单的补录】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转移联单。联单补录完成后才能填领新的联单。第十五条【信息系统和联单抽查】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市,由市人民政府
12、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可通过信息推送、数据共享等方式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推送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港务、海事等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对电子联单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违反联单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六条【执法协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由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港务、海事等部门组成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偷排
13、乱倒行为。第十七条【用语含义】本规定所称的排放单位,是指建筑垃圾排放项目施工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运输单位,是指承担建筑垃圾装卸、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消纳单位,是指包括消纳场、综合利用设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围填海工程、回填项目等的经营管理单位。电子联单,是指包含建筑垃圾类别、数量、运输、处置及综合利用场所等基本信息单元,并将基本信息单元所串联起来的电子文档记录。电子联单信息管理系统,是指排放单位、消纳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等所有电子联单信息的汇总平台。建筑垃圾按照来源可分为五类:工程泥浆、工程渣土、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
14、5年。附件:建筑垃圾纸质转移联单(参考样式)附件建筑垃圾纸质转移联单(参考样式)联单编号:第一部分跳筑垃圾移出信息由井族单位埴百)移出地名称应急联系电话移出地地址贡任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准证号批准和监瞥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交付时间序号建筑坨墩类别数量(吨、立力)备注第二部分建筑垃圾运输信息(由运输单位填写)责任单位名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准证号批准和监督单位驾驶员联系电话运侑工具(车辆、船给)碑号运输起点越运时间运输浅珞运输终点到达时间第三部分窿筑垃圾接收信息(由消纳单位填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准证号批准和监瞥单位单位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接收时间序号建筑垃圾类别数量(吨、立方)消纳方式
15、番注附件2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加强城际信息共享和协作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十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监督管理,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工作。建筑垃圾优先就地就近处理,确需跨区域平衡处置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跨区域平衡处置的建筑垃圾类别适用于工程渣土。第二十一条【政府和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牵头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