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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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答辩状被告答辩状15篇答辩状是被告人等针对起诉状的内容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法庭成为人们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被告答辩状,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被告答辩状1答辩人:,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溺桥区一街道办事处_村_号。被答辩人:男,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潇桥区街道办事处_村_号,系答辩人之子。法定代理人:,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瀚桥区一街道办事处_村_号,系被答辩人之母。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

2、述事实与实际不符。客观事实如下:1995年6月2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登记结婚,1912月11日生育被答辩人。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20_年11月29日经漏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而答辩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20年11月29日,海桥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对答辩人和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据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因此,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

3、人及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因答辩人和房屋在一起,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20年12月,答辩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冠心病,但答辩人经济拮据,无力承担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现答辩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答辩人承担过多的抚养费。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100O元抚养费,于法无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

4、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答辩人无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负债累累,收入水平远远低于陕西省平均收入。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人应支付被答辩人的抚养费数额,应在陕西省平均收入以下进行计算,且比例应当适当降低。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100O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

5、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潮桥区人民法院涌民初字第1726号离婚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由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抚养费,抚养费已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括在内。被答辩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抚养费,答辩人如果未支付的,可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提起诉讼。况且答辩人已如数支付抚养费。提起本案之后的抚养费,也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含在内。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包含在内,提起第二项诉讼请求明显重复。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

6、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被答辩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辩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的数额。此致西安市瀚桥区人民法院答辩人:20年月0被告答辩状2答辩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联系电话:XXXXX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晓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育等带来

7、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此致巨野县人民法院答辩人:解德祥20xx年5月25日被告答辩状8答辩人:刘晟泽,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答辩事由: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事实与理由:被告在1994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8、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17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1986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

9、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此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刘晟泽20xx年3月18号附:答辩状副本1份。其它证明文件7份。被告答辩状9答辩人:,女,汉族,生于19

10、85年一月_日,一,住被答辩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月日,住答辩人因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已经六年多,有很深厚的感情基础。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因婚前认识,不可能保证孩子正常生活开销。答辩人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物质上对孩子的成长提供保障,同时答辩人的父母都有稳定的收入,答辩人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答辩人父母愿意无偿帮助答辩人共同抚养孩子成年。5.答辩人的性格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答辩人性格善良,通情达理,没有不良恶习,对待生活的态度积极向上,能够在今后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能够保证被答辩人的探望权。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院采纳。此致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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