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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护士医生会药师等一旦发现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应当立即报告患者的主管医生,并通告医务及药齐好斗.2、药剂科在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或报告电话后,药师应当即时(至少报告的当日)前往调直,要与临床医师沟通,降低患者用药的风险,分析因果,填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3、在病历上记录发生的不良药物反应及采取的措施。4、临床医师与药师及时跟踪躅访所报告的不良反应,记录不良反应的治疗及预后情况.评价所报药品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如有重要发现及时通知医务处(科)。5、医务处及药剂科有责任将本院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及时通报临床医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件在本院重更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6、对发现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和在外单位使用药物发生不良反应后来本单位就诊的病例,应先经医护人员诊治和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