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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性问题违约金过高怎么办?审判实践中关于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过高的主见方式、推断标准以及如何调整等问题相识不一。首先,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处”双重性质,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处违约方。鉴于违约金主要体现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因此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恳求适当进行调整,以维护民法的公允和诚恳信用原则。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有些状况卜.,无异于激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值的方式获得暴利。其次,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主见方式问题,实践中存在提起反诉和提出抗辩两种做法
2、,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于主见的方式不宜过分严苛,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反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出抗辩的方式主见。由于审判实践中双方的争议往往纠缠于是否违约而非违约金是否过高,因此,在当事人未主见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场合,人民法院可以就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进行释明,即假设违约成立,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最终,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问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允原则、诚恳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至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以及削减程度的确定,则应由法官依据个案状况予以裁量。如何推断合同成立、生效、有效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将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等相互混淆
3、的问题,其根源产生于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分相识不清。“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样,与合同不成立相对应;“合同生效”是合同中权利义务起先运行,与合同未生效相对应;“合同有效”是法律对合同的确定性推断,与合同无效相对应。合同的生效与有效,都是以合同成立作为前提的,假如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生效或不生效的问题,更谈不上有效或无效的问题。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推断,合同有效则属法律价值推断。“有效”和“生效”不能等同,己经“有效”的合同不确定己经“生效”,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同样,已经“生效”的合同不确定“有效”,如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此外,须要留意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一般而言,依
4、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两种例外状况。i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应自条件成就或期限界至时生效。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则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在后种状况中,虽然因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等导致合同未生效,但诸如违约贵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则应当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应认为是生效的。如何推断合同无效推断合同无效的依据激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首先,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干脆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推断合同无
5、效的依据。假如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从而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其次,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惩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接着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惩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行性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最终,物权法第卜五条确定了缘由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该原则强调合同等缘由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等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缘由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该原则对于爱护交易平安具有重要作用,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原则同样体现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诸如物权法其次卜三条、二百一卜二条、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和二百二十八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