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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预付式消费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付式消费规范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淅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开展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涉及预付式消费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第四条
2、商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新业态行业相近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发现需要立案杳处的案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司法部门发挥公证、人民调解、行政复议等职能作用,为消费者梃供咨询、诉讼等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第五条预付式消费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宣传行业规则,组织行业培训,指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引导和鼓励会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和风险预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行
3、政主管部门做好投诉处理等工作。第二章发行与兑付第六条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预付式消费单用途凭证(以下简称单用途凭证)。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
4、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一)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等;(三)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当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单位及联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条件等。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
5、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本办法所称预付凭证,不包
6、括城市公共交通的月票或者月卡。第八条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经营者备案及预收资金存管情况;(一)向经营者全面了解单用途预付凭证所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有效期限、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三)自主决定购买单用途预付凭证;(四)了解单用途预付凭证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凭证应当将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迟报、瞒报、虚报。经营者应及时维护备案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凭证业务终止,应在变化之日起1
7、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经营者应对展示备案标识纳入章程或协议要求。备案管理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经营者备案情况在管理平台和相关的第三方信用机构上公开的相关机制,为提供消费者依法查询提供必要服务。第十条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建设并推广应用全省管理平台的基础上,由第三方完善开发运营全市预付式消费全流程管理平台建设,全面开展预付卡资质备案、风控审核、发行管理、资金监管、消费提示等各项业务,实现“预付卡+信用“监管体系,在管理端形成闭环,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经营者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积极探索预付式消费资金存管
8、制度。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万元的,鼓励经营者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的40%采取专用存管账户管理;预收资金余额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鼓励经营者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采取专用存管账户管理。设立不满一年和仅在其经营场所入驻商户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鼓励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采取专用存管账户管理。经营者可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第十二条依据浙江省银行业电子支付自律公约第2号一单用途预付资金银行托管公约,建立预付式消费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对预收资金余额采取专用存管账户管理的经营者,应当选择一家
9、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证机构设立专用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其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经营者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经营者资金存缴情况。存管银行应当具有为各类经营者提供服务与管理的能力,建立专门的账户管理操作系统与预付式消费管理平台对接。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凭证情况的监督检查。经营者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消费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件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未办理完结的需申请延长办理时限,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且要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后续进展情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