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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县域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县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进行激励和问责。第三条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按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度规划要求,确保县在2021年通过州级复查,2022年上半年通过省级评估,2022年下半年通过国家审核认定。通过国家认定后,义务教育学校将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升级,从外延均衡到内涵均衡升级。第四
2、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制度,根据州级复查、省级评估和国家审核认定公布的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县认定结果进行激励和问责。第五条激励资金在各乡镇通过州级复查后兑现,在省级评估、国家认定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影响评估认定结果的,2022年该乡镇和挂钩的县级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只能定性为基本合格。第六条全县18个乡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通过国家审核认定后,对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作为提拔任用和年度考核的依据。第七条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乡镇(或部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第八
3、条县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相关部门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并作为相关部门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九条对在国家、省、州评估认定中出现严重问题,导致延后1年通过认定的,乡镇(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不得评先评优,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县人民政府将对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导致延后2年通过认定的,县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并对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第十条“基本均衡县”通过后,当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进行复查时,如因指标达不到基本均衡认定标准而被通报批评,县人民政府将对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如因指标达不到基本均衡认定标准而被撤销原认定称号的,县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并对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激励和问责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