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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普通国省道、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编制公
2、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通称“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工程地质勘察、外业勘测、专业调查、专业设计和后续服务工作。第四条本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地质条件复杂的二级公路的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监理制度,由项目法人依法委托勘察监理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费用列入公路工程概(预)算.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满足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文物等相关行业耍求;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要求和合同规定。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贯彻落实安全至上、生态环保、经济适用、节约集约和全寿命周期成本原则,积极应用“四
3、新技术”,加强公路全生命期数字化统筹,推广公路数字化勘测,推进公路数字化设计,推动智慧公路建设,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充分运用成熟的科技创新成果,促进基于数字化的勘察设计流程变革,提升勘察设计数字化水平.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对勘察、设计活动从业单位实行信用评价制度。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的信用动态管理台账,对公路建设市场勘察、设计从业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后续服务、设计变更等方面进行详细记录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活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第二章勘察设
4、计管理职责第八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具体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省道一级公路及普通国道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对勘察、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咨询机构对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质量负责;勘察监理单位对工程地质勘察的质量和安全负监理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督促设计单位按照投标承诺投入勘察设计人员和设
5、备,按合同进度要求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计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单位提供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第十三条有两个及以上设计标段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标段作为总体设计单位,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总体设计单位编写总说明和汇编总概(预)算,组织各参与设计单位编制总体设计原则,向项目法人
6、报备,并负责做好各专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工作。各参与设计单位耍积极配合总体设计单位的工作.项目法人要建立协调机制,督促各设计单位共同做好总体设计工作。第三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结合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和技术标准确定设计阶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技术难度大的二级公路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基础资料缺乏和不足的建设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等建设项目,必要时可采用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难度小、方案明确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独立桥梁、独立隧道、收费站和服务区
7、等管养设施,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第十五条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公路建设项目外业勘察,分为初步设计外业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外业勘察。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对外业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参加主要技术方案的论证,并组织勘察监理单位或咨询机构对勘察成果的深度和质量进行认定,以确保勘察深度和质量满足相关要求。同时,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好勘察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解决勘察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确保勘察设计工作全面到位;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主动服务,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解决实际困难,推动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开展。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
8、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外业拗察工作开始之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初测(定测)勘察、设计工作大纲。第十九条工程地质勘察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提高勘察质量和效率。(一)对定性比选方案应进行工程地质条件对比分析,对同深度比选方案进行同深度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二)沿线设施与主线应同步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三)加强深路堑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对挖方高度不大(土质边坡高度不超过20m、岩质边坡高度不超过30m),但地质条件复杂、安全风险较大的边坡,应按深路堑进行勘察
9、和评价;(四)对地质条件复杂的桥位斜坡要进行针对性勘察;(五)应加强对特殊性岩土、特殊地质条件、隧道特殊性围岩、长大隧道水文地质条件、高路堤和陡坡路堤的勘察和评价;(六)勘察过程中,应根据实际地形、地质情况和设计方案,动态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量.第二十条勘察监理单位要依据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公正、科学、诚信、自律开展监理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地质勘察有关标准和合同要求:(一)勘察工作大纲;(二)勘察设备、人员的配备;(三)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四)工程地质调绘范围、内容和精度;(五)勘探点数量、深度及勘察工艺;(六)水、土、岩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七)
10、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八)原始资料(包括地质调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试验记录、水土岩检验报告和料场调查及试验记录等)、勘察报告及图件;(九)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各项勘察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公路勘测规范,方案比选论证以及路基、桥涵、隧道、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筑路材料、取(弃)土场等分项的勘测、调查深度要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耍求;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要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对建设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生态红线、规划控制线等制约因素资料的收
11、集和分析要完整充分,并具有时效性。在征询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时项目法人要协助进行协调,充分达成一致意见。加强对不良地质的勘察,设计工作要落实各专题评估结论或批复要求,强化勘察与设计的结合,避免出现脱节的现象.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前序阶段的批复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如有重大方案调整须经前序阶段审批部门同意。重大方案调整包括以下内容:(一)推荐路线方案相对上阶段批复发生重大变化(如:走廊带调整、主要控制点变化、起终点位置较大调整、城镇过境段路线方案调整、路线累计调整长度30%以上等);(二)控制性工程方案(如:长度5km以上的特长隧道、特殊结构桥梁等)相对上阶段批复发生重大变化;(三)互通立交
12、、服务(停车)区和收费站等位置明显变化或数量增减;(四)涉及动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暂列金额的情况;(五)其它重大调整情况.第二十四条外业勘察工作完成后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外业验收和工程地质勘察成果验收。勘察成果验收可与外业验收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组织。原则上外业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内业设计工作.第二十五条外业验收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一)外业勘测资料的完整性;(二)公路勘测规范、规程执行情况;(三)平面及高程控制测量控制点的布设等级和精度,地形图的范围和精度;(四)特殊路段(如高边坡、地形复杂的大桥、偏压严重的隧道、高挡墙等路段,铁路、高压铁塔、通讯基站、学校等重要建筑物,管线、路线交叉等重要构筑物
13、附近)控制横断面或控制距离的测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五)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涵、隧道、路线交叉、筑路材料、概算编制等各分项的调查情况,沿线规划、城建、水利、水文、地震、气象等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情况;(六)对生态环境敏感点、文物、基本农田、压覆矿藏、铁路交叉、电力交叉、城镇规划等重要控制因素相关资料的收集舞情况;(七)相关协议签订情况;(八)多方案路线比选以及是否遗漏有价值的比选方案情况;(九)各专业主要工程方案的合理性。第二十六条工程地质勘察成果验收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一)工作人员、勘察设备等投入情况;(二)勘察方法的针对性和适宜性;(三)地质调绘范围和深度;(四)勘探工作量、实施过
14、程和完成情况;(五)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的完成情况;(六)筑路材料料场勘察、试验资料是否满足项目需求;(七)外业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31)勘察工作的深度、进度和勘察成果质量。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阶段项目法人要按照有关行业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成果、评价意见或批复.设计单位应认真执行评估、评价或批复意见,并完善相应的工程措施。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批准的总体设计原则开展设计工作。(一)总体设计单位应负责做好项目设计总揽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协调
15、解决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包括对全线的设计标准、技术指标和外观风貌进行统一。避免总体协调不到位,设计原则不统一。设计单位要建立“三环节(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验收)”的协调检查机制,制定设计质量控制措施,强化总体设计单位总体协调力度,确保设计成果完整、合理、统一。(二)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方案的研究深度,做到技术方案比选到位、功能服务设计到位、精细化设计到位、安全保障设计到位、耐久性设计到位、标准化设计到位、绿色公路设计至I堆、施工组织设计到位、工程造价控制到位。第二十九条强化安全设计工作。(一)项目法人要结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重点,按照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16、第三方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对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公路桥梁、隧道工程,设计单位要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方案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设计单位要坚持安全至上理念,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完善和优化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安全性符合规范要求,降低事故概率以减少经济损失;(二)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提出安全防范意见。第三十条强化生态环保和节约集约设计工作。(一)坚持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保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环评、水保评价措施,推广应用生态友好型工程防护技术;(二)严格保护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废弃地、劣质地、荒坡地,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合理控制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