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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以下简称委托审计管理),是指审计处将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审计工作,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对内部审计业务进行委托审计:(一)审计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二)内部审计人员
2、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四)其他因素。第四条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受托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第二章选择中介机构第五条审计处根据委托审计业务的要求,通过一定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标准,遴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第六条确定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S)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审计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以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结果,定期对备选库进
3、行更新。第七条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学校招标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磋商、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第三章签订业务约定书第八条根据学校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审计处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业务约定书,正式签订前应当将合同文本提交学校法律部门审查,以规避法律风险。第九条学校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目标;(二)工作内容;(S)工作质量要求;(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五)报酬及支付方式;(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A)保密事项;(九)双方的
4、签字盖章。第十条审计处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业业务约定书相关手续。第四章受托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第十一条审计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第十二条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第十三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
5、的档案资料。第十五条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以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S)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第五章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第十六条审计处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第十七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一)履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二)审计项目的质量;(S)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五)其他方面。第十八条学校及审计处应当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