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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甘肃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增强司法鉴定人准入质量,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时,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人员的执业能力考核:(一)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拟在
2、我省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二)拟申请增加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人。(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业背景和从业经历应当满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等规定,且不存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第四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工作,省司法鉴定协会配合实施;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州)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综合评估申请人数量、执业类别等
3、情况,调整确定考核频次并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分为公共基础知识考核和专业能力考核两部分。公共基础知识包括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程序规范等通识性知识理论。专业能力包括司法鉴定专业基本知识理论、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专业技能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问题解决能力、动手能力等实践操作能力。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采取笔试,对实践操作能力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合格者可参加面试。面试依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有关要求执行。第九条考核前,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4、根据申报情况,从甘肃省司法鉴定专家库中选择人员,按专业领域组建考核组,必要时也可邀请行业外专家参与考核。每个考核组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其中行业内司法鉴定人比例不低于三分之O考核组专家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职称。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考核结果,对被考核人员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延续登记的决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评审时,该机构相关人员已参加过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评定其专业技术能力的依据。第十一条考核组专家与参加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二条参加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的人员,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的,测试结果无效。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考核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要求,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考核组专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干预、妨碍考核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