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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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公路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说明:新增”甘肃省公路条例”,与2023年11月28日通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第四条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2、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高速、省级高速、省道一级、普通国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笫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管采取何种投融资模式建设,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说明:新增条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增加)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

3、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措施,完善质量目标保障机制。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标准化、信息化、绿色公路及节能环保等相关要求。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手续。每半年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及

4、质量安全分析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的项出具动态处理方案。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对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确定的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关单位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按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险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

5、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土、沥青混合料和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等混合料,抽检频率按批次应不低于规定施工检验频率的10%。(二)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抽检频率应不低于规定施工

6、检验频率的20$。(三)当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或实体质量有疑问时,应进行抽检。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留存影像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第二十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工地试验室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制度办法及合同授权组建工地试验室后申请建设单位验收。建设单位在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

7、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并组织现场核查,经建设单位印发备案通知书的工地试验室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委托服务机构(含咨询单位、中心试验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依照相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第五章交工检测及核验第四十四条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交工检测单位。招标或委托时应明确检测工程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必须满足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交工检测合同由建设单位和检测单位签订。交工检测费用支付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执行。交

8、工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要求配备相应检测人员和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生活设施等,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任务。(说明:由于后续项目需按新机制实施,故删除PPP项目实施机构可委托项目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进行交工检测单位招标”、PPP项目合同可由建设单位、检测单位和委托招标的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三方签订“。)第四十五条交工检测合同签订后,由检测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编制交工检测大纲,同时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后应将交工检测合同和检测大纲报备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交工检测单位在签订检测合同的次月起,应定期向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报告检测情况。内容包含实体检测

9、、原材料抽检、施工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结果和外购材料进场委托检测结果等内容。(说明:增加“建设单位审核后应将交工检测合同和检测大纲报备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计划交工验收前30个工作日提出交工质量核验申请。核验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核验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及计划通车时间、核验工作联系人等内容。第四十七条提出核险申请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核验资料。资料包括:(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确认报告。(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三)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评估报告。(五)历次督查、检查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四十八条

10、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核验申请及核验资料后,应及时核对核验资料,对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反馈建设单位。第四十九条核验资料审核通过后,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应及时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单位。验证性检测单位不得与建设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单位相同。(说明:将“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应及时确定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单位”改为“核验资料市核通过后,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应及时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单位”)第五十条验证性检测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核验检测方案。方案中应对检测依据、抽检频率(具体到桩号或结构物名称)、抽检指标、判定标准、人员

11、设备、检测工作安排、特殊结构物的专项方案、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进行细化,检测方案完成后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进行符合性核对。第五十一条检测方案确定后,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应及时组织检测单位进场检测。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单位及时向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提交验证性检测报告,对验证性检测时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建设单位要求整改。(说明:将“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检测单位进场检测”改为“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应及时组织检测单位进场检测”)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对,向建设单位出具

12、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说明: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单位对验证性检测结果进行核对”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对“)第五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验证性检测主要分为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内业资料审查三个部分。验证性检测的内容为主体工程(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绿化工程、消防设施等附属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检测,检测结果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附属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纳入质量鉴定范围进行质量鉴定。第五十四条交工核验抽检指标依据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规

13、定确定,核验时按照以下指标确定:(一)排水工程:抽查不少于合同段的10%,且不少于3处。(二)小桥:抽查不少于合同段的10%,且每种桥型不少于1处。(三)涵洞:抽查不少于合同段的10%,且每种类型不少于1处;(四)支挡工程:抽查不少于合同段的10斩且每种类型不少于1处;(五)路面工程:抽查不少于合同段的10%(高速公路以单幅计);(六)桥梁工程:抽查不少于合同段的10%,且每种桥型不少于1处;下部结构墩台不少于5个,上部结构孔数不少于5孔。(七)隧道工程:每合同段不少于1座;(八)交通安全设施:不少于合同段的20机(九)机电工程:不少于合同段的10%;对工程质量控制较差、路面弯沉、路面厚度、劈

14、裂强度、隧道衬砌混凝土强度及厚度等关键指标检测数据离散性大或数据异常、运营安全影响较大等部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抽查频率。对于技术复杂的悬索桥、斜拉桥等特殊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核验检测项目。第五十五条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对工程开展的交工验证性检测费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章竣工检测及质量鉴定笫五十六条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

15、,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七)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五十七条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可招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工验收的检测工作,并签订相应的峻工检测合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说明:删除“竣工检测单位由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招标或委托确定“,将“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可委托

16、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工验收的检测工作”改为“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可招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工验收的检测工作”,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项目承担”改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和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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