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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从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控制项目投资、工期和保证施工质量、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管理。总投资低于3000
2、万元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管理。第四条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三)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五条应当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或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共工程项目。鼓励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等其他
3、领域实行代建制管理。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专业相适应的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地产开发壹级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资信)。代建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专业相适应的工程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注册咨询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中的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应急、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服务或监督工作。第八条代
4、建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在代建周期内行使建设单位相关权利、承担建设单位相关责任,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受使用单位委托,负责办理以下事项:(一)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建设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程服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按有关规定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三)办理规划、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园林、施工、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四)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重大事项;(五)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申报财政
5、资金,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七)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实体移交手续;(八)整理汇编移交有关项目资料;(九)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代建合同约定,做好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服务工作;(十一)依据代建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的其他工作。第九条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一)组织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二)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等有关手续;(三)提供项目建设必要的其他基础资料;(四)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后的30日内、建设工程及其它工
6、程服务采购招标前,完成代建招标文件备案工作;(五)授权委托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建设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工程服务和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及签订合同,并实行全程监督;(六)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编报;(七)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八)会同代建单位编报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九)筹措自筹资金;(+)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十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一)制订代建制相关政策文件;(二)在办理可行性研
7、究报告批复时,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管理;(三)审查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及代建合同,并进行备案;(四)监督项目代建单位选择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或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相关违规违约行为;(六)管理湖南省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库;(七)开展代建项目的后评价。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人防、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应当调整完善相关制度适应项目实行代建制后的要求,在以下环节认可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身份和受委托人身份:(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等环节;(二)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及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申报、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及录入、
8、项目资金支付、预算结算办理等环节;(三)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建设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工程服务和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审查,人防审查,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环节。代建单位可凭代建合同或使用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赴有关部门办理与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第三章项目实施程序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在代建单位确定后的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代建单位不
9、得分包或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5%的履约保函,具体比例在代建合同中确定。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洵、建设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工程服务和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第十五条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审批事宜。代建单位应当协助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协助使用单位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
10、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第十七条工程服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向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代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使用单位向申请单位拨付资金,并将拨付情况抄送代建单位。第十八条代建服务取费应当充分考虑代建模式、市场实际和代建服务所包含的内容。市场化模式下进行的代建,代建服务取费标准应参考省级代建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代建服务费用包括:代建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等人工费用,代建服务所必需的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工作费用,其它管理性开支,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以及合理利润。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估算投资中单独列支
11、,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第五章奖惩与监督第十九条代建单位未履行概算调整决策及审批程序,造成项目超概算的,超概部分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赔偿;履约担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仍不足的,以代建单位自有资金赔偿。第二十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应当按照节余资金5%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或代建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二)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
12、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五)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六)分包或转让代建业务的;(七)被列入全国或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被采取惩戒措施的;(八)被省级代建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
13、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四)批复实行代建制管理而未实行的。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中小项目可适当放宽代建人员资质、代建单位业绩的相关要求,鼓励更多代建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第二十五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