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412838 上传时间:2024-07-0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5.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持有本省户籍、不符合特困、低保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第三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

2、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和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一)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三)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拥

3、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四)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五)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兀O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扩大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但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用途商铺、办公楼、厂房等不动产的(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二)家庭成员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

4、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申请前1年内有购买或新建非唯一住房、扩建或高档装修房屋、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旅游等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水平支出的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的。(三)申请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个人收入、财产及相关权益,或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以达到符合认定条件目的的。(四)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通过“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我要救助”提交救助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

5、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居住地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

6、)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被宣告失踪的人员;(四)省民政厅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八条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户口簿及身份证。(二)申清、授权及承诺书。其中授权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未共同生活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授权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承诺是指申请人应当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认定

7、低保边缘家庭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了解申请意愿和能力,并按救助自愿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受托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需材料。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录入湖北省社会救助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一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是指对申请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和财产进行评估认定,其评估认定办法原则上参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执行,其中:(一)必要的就业成本主要指家庭成员

8、就业期间租住房屋、往来公共交通实际产生的费用,可按不高于当年当地低保标准据实扣减。(二)核算转移性收入时,个人在灵活就业窗口缴纳的养老保险支出可按当年当地确定的最低档进行扣减。(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但未实现就业的家庭成员,据实计算收入;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四)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有法律文书或协议的,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金额计算;无法律文书或协议,或协议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明显偏低的,可将法定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不扣减刚性支出)超出当地2倍低保标准部分的50%作为赡养(扶养、抚养)费

9、,平摊到未与法定义务人共同生活的所有赡养(扶养、抚养)对象计算。法定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不扣减刚性支出)低于其户籍所在地2倍低保标准的,可不计算其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

10、等信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第十四条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第十五条申请家庭相关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终止认定程序。第五章审核确认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对照认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及时通过社

11、会救助系统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核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时,发现申请家庭仅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后按低保边缘家庭开展认定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登记备案或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明确有效期限,发放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

1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存在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低保边缘家庭自认定次月起有效期最长为1年,认定后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将低保边缘家庭有关信息转介到医疗、教育、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第二十二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根据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第二十三条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主动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13、(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二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救助;发现不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及时退出。第二十五条认定有效期满前1个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第二十六条退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家庭成员。退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范围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的家庭,该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应当及时按照低保审核确认有关规定动态退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

14、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有关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申请或者已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成员对审核确认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市级

15、”是指各设区的市、州和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近年来,随着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及救助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凸显。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界定、核查范围和核算方法以及认定程序等,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对家庭中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核算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省民政厅2023

16、年印发的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低保实施办法)虽然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也明确参照低保审核确认程序开展认定工作,但对申请、审核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没有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意见,不够系统、完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扎实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3)81号)提出:“要在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程序和救助帮扶标准、措施等,为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提供政策依据。”为此,需要制定单独的认定办法,对有关内容进行充实、完善,特别是对一些尚未明确但基层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细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