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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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总体要求(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分包行为,强化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适用本细则。(三)鼓励公路水运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二、管理职责(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制度规范、分包合

2、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二)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枪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发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承包人的劳务合作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四)监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及劳务合作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并告知发包人。(

3、五)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六)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七)劳务合作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场,按照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

4、工作,并接受承包人的管理。三、分包条件(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负面清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增补及报送。(二)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三)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监理人审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分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四)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合作内容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五)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 .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2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

5、的管理与技术人员;3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4 .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5 .单位工程未设密质要求的,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四、施工分包合同管理(一)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二)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分包申请,提供分包人相关资料(附件D,报监理人审查及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承包人应当对其申报的施工分包相关

6、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分包人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向承包人负责。(三)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分包申请不应拒收,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包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及时认可.(四)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的示范格式文本依法签订分包合同(附件2),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五)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应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分包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流程将补充合同报监理人审查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六)项目参建各方应有效利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

7、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当在相应数字化监管平台进行登记,并通过阳光监管等数字化平台对分包合同相关信息进行阳光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七)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五、劳务合作合同管理(一)承包人拟实施劳务合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劳务合作申请,提供劳务合作企业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附件3),报监理人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二)监理人对符合相关要求的相应劳务合作应当在约定时

8、限内及时审核。(三)承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的示范格式文本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附件4),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应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四)承包人应当建立劳务合作管理制度及台帐,对劳务合作队伍进行培训和交底。承包人应当对其申报的劳务合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劳务合作企业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委派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负责。六、行为管理(一)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转包。有下列情形之1的,属于转包:1 .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2 .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

9、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3 .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4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5 .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

10、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 .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或联合体成员方)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7 .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8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9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10 .法律、法规规定

11、的其他转包行为。(二)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1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2 .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3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4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5 .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6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7 .劳务合作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合作内容转给其他单位实施的;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1 .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2 .

12、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3 .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1.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合作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2 .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合作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13、(四)公路水运工程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1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一律不得分包或对分包作出不合理限制,或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包拖延、拒绝认可,或拒不履行分包相关管理和信息公开责任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 .监理人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包、劳务合作拖延、拒绝审核,或对相关报审资料审核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履行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相关责任的,由发包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 .承包人未按要求建立分包或劳务合作管理制度,或未对工程质量检验、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管理,或拒不履行分包和劳务合

14、作相关管理和信息公开责任的,由监理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4 .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对施工分包或劳务合作进行管理,或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履行相应管理责任的,由监理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 .施工相关各方存在擅自指定分包、超资质违规分包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收集汇总施工分包情况统计,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六)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

15、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七)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八)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七、其他(一)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二)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

16、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本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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