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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汾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措施,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确保全市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因公共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或金融机构退出而导致的辖区金融机构出现严重支付缺口、群众挤提存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金融突发事件;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或开办金融业务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发生重大案件所引发的金融风
2、险;因计算机系统大面积发生故障等引起的严重危害;以及危及金融机构财产、人员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危及辖区金融稳定的其他突发事件。1 .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2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有关单位职能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由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置;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金融办、新闻办、人行、银监办、等有关
3、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处置过程中,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3 .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立汾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办、市新闻办、市舆情中心以及人
4、行、银监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另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上述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1 .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2 .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 .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4 .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并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同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5 .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
5、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6 .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第六条办公室职责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7 .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8 .督促、检查、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措施落实情况。9 .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召集会议。10 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11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12 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13 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第七条各成员单位职责1 .市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政府财政出资救助时,由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和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
6、费,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有关税费政策。2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3 .市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解决办法。4 .市新闻办、市舆情中心:负责制定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单位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市内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搜集舆论情况,澄清事实,做好辟谣工作;加强对市内媒体和互
7、联网的管理,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5 .人行:负责对市金融办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人行汾阳市支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贲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根据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的批复,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6 .银监办:负责及时启动汾阳市银监办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银监分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政府、吕梁银保监分局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汾阳市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其他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8、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预防预警第九条预防侦警机制1.银监办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上级机关,抄送人民银行汾阳市支行,每半年、全年向人民银行汾阳市支行通报监管报告和监管信息。2 .人民银行汾阳市支行要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辖区金融稳定的市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3 .各金融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银行、证券、保险等市
9、级机构每半年、全年向人民银行汾阳市支行上报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人民银行汾阳市支行据此对辖区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第十条预防预警行动1 .银监办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政府、上级机关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汾阳市支行。人民银行汾阳市支行在监管部门通报信息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2 .各有关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并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四章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
10、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第十一条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1 .具有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2 .辖区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3 .国际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辖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4 .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第十二条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H级事件:1 .对辖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2 .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县(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3 .其
11、他需要按H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笫十三条较大金融突发事件(In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HI级事件:1 .所涉及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县(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2 .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3 .其他需要按HI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第五章应急响应第十四条I级响应1 .响应程序(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要迅速核实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必要时由领导小组研究报请市政府成立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第十五条决策及应急措施1.各单位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在职责范围内
12、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2 .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案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3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4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办以及风险涉及单位应根据上级和市政府的授权及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第十六条落实措施1 .正式处置方案经本系统
13、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2 .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3 .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手段退出金融市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单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4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
14、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地方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第十七条II级响应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市政府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方案。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2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有关单位报请本系统上级部门或请市政府指派协调机构进行协调。第十八条In级响应由事件所涉及的单位和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第十九条信息报送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
15、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银监办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4小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机关,通报市金融办、人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3 .市金融办、人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政府。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第六章后期处置第二十条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1 .对被撤销(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第二十一条评估与总结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之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同时抄报人行。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