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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海上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和市海上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要求,自即日起至2023年3月底,在全市开展海上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海上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大力倡树“严真细实快”作风,严字当头、动真碰硬、精准施策,迅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鲁应急字(202
2、1)149号),切实把责任压实到企业、传导到一线,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推动全市海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二、整治重点(一)集中整治船舶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船舶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摸底,建立船舶“一船一册”、船员“一人一档”台账,并纳入信息监管系统,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要与海事部门全面对账,于2021年12月底前实现台账一致。2022年1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与海事部门要实现资料共享。强化船舶联合包保,2022年1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要制定具体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对渔业船舶严格实行三级联合包保责任制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一级包保,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二
3、级包保,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三级包保。压实各级主要负责人对应层级包保总负责人责任,督促一级包保责任人按照每6艘渔船不少于1人的标准,落实一级包保责任,重点加强恶劣天气下的联系、调度。2022年2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制定出台的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包保责任人具体职责,确保每艘船落实一名包保责任人。(二)集中整治港口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港口及滨海旅游船集中停靠区域的管理,推动驻港综合执法,全面落实港口安全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门管理机构要督促商船严格履行装卸、过驳作业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要将执法重心下沉到渔港一线,制定驻港监管权责
4、清单、履职标准和监督考核制度,推进渔港进驻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驻巡港管理,提升依港管船、管船员、管安全能力。(三)集中整治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对不力问题。气象部门要加强海上分区预报,及时制作发布恶劣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并推送至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收到最新天气紧急预警信息后,务必于5分钟内发送至每一个包保责任人。船舶包保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发送到包保船舶,恶劣天气持续期间要每天上报船舶安全状况,发现船舶有违法违规情况或险情,要立即报上级包保责任人或部门责任人。2021年12月底前,所有商船要按照规范配备水上无线电设备及MMSI(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2022年3
5、月底前,落实对6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水上无线电设备及MMSIo进一步升级现有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实现全市海洋渔船监控“一张网”。(四)集中整治船舶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要发挥联合执法的协同作用,充分利用北斗、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有效手段,加大对航经我市管辖沿海水域船舶的动态监控力度,严格执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严把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关,加大船舶关键性设备和救生设备检查力度,确保救生艇(筏)处于立即可用状态,对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前一律不得出海。严厉打击船舶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船舶配员不足或超员、无证驾驶、违章作业、冒险开航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强节假日、重大
6、活动、恶劣天气等重点时段安全检查,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联合巡航执法。(五)集中整治挂靠行为。严厉打击私下买卖挂靠经营行为,对我市范围内渔船实际所有人户籍地与渔船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挂靠渔船,挂靠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转回渔船实际所有人户籍地进行登记管理。符合法定过户条件的,买入地渔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障碍拒绝接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由买入地和卖出地共同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督办并限期整改。交通运输部门要共同严厉打击船舶“假登记”“假光租”和国内水路运输“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六)集中开展船舶安全生产联合监管。组织公安、海警、交通运输、渔业、
7、气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船舶安全监管联动、海上搜救联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涉外船舶联合监管、平安船舶互动、“三无”船舶取缔等机制,形成船舶安全生产监管合力。交通运输和海事部门要联合组织对辖区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水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集中考核,督促公司落实船员培养主体责任,提升船员整体素质。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推动商船于2022年1月底前足额配备保温救生服,同步按要求配备保温救生服定位装置;按上级要求全部完成卫星电话配备。市农业农村局要研究落实渔船配备北斗卫星电话和具有定位功能的保温救生服的具体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推动渔船逐步完成配备。自202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
8、渔业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商渔船北斗卫星定位终端、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救生消防设备、无线电通导设备和航行设备等重要安全设备设施开展检查,确保救生艇(筏)处于立即可用状态,每艘船舶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前一律不得出海。(七)集中开展海上事故联合调查。建立完善海上交通事故联合调查机制,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肇事逃逸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海警、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航运公司,责令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船长
9、、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对因监管不到位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海上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渔业主管、气象、海事、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会商研判和信息沟通,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措施不折不扣落实落地。(二)加强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适时采取明查暗访、专项督导、联合检查等方式,掌握情况、查找问题、督促落实,综合运用事故通报、挂牌督办、约谈警示、巡查督查等制度措施,督促海上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对发现因工作不力导致海上安全集中整治行动进展滞后、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大问题悬而不决的,坚决依法依纪严肃问责。(三)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浓厚氛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借助“12345”热线搜集问题线索,鼓励渔民举报船舶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大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曝光力度,常态化开展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