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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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IJ县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完善长效运行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吕梁市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行动计划(2020-2022年)(吕办发(2020)16号)和交口县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行动计划(2020-2022年)(交政办发(2020)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农村养老服务照设施(农村H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是指在农村建设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午餐提供、文化娱乐等基本服务的场所。第三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实行局地管理。县民政局是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各乡镇是所

2、辖村(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行。村(社区)是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单位,负责日常运行,并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第四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凡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由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运行和管理,符合民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二章建设与运行第五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正常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规范的名称。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名称统一为“乡镇名称+村(社区)名称+老年口

3、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并要制作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民间资本投资的照料中心,可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结合实际进行冠名。(二)有规模适当的场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利用和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医院、村委会等设施建设或改造,建筑面积150-50011幸福小院利用和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医院、村委会、村民屋舍等设施建设或改造,建筑面积150-20011(三)有完善的功能设施。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至少设置四室一厅(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和餐厅),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床位;配备必要的就餐、娱乐、健身、食品安全、消防取暖、洗衣等相关设备:幸福小院设置日间休息室、餐厅及小型菜园,

4、配备必要的就餐、洗衣、食品安全、消防取暖等相关设备。有条件村要把养老服务设施与村卫生所有机融合,实现资源共享,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便捷的医养服务。(四)有专兼职服务人员。老年口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应配备相应的照护人员,专职人员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五)有明确的开放时间。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每日开放时间不少于6小时,开放时间须在醒目位置上墙。第六条健全运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活力,打破公建公营的单一体制,探索建立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等多种业态并存的运行机制,实现多元化、品牌化经营模式,强化对农村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的运营管理

5、。第七条经批准建设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其服务用房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设施用途。第八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实行规范化管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第三章服务对象及内容第九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村(社区)60周岁以上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第十条服务内容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饮食、娱乐、洗衣等基本服务;幸福小院:为老年人提供口间休息、饮食、洗衣等基本服务。第十一条老人在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接受服务期间身体不适或遇有

6、突发事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家属做好相关工作。第四章考核第十:条对已建成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运营情况由所属乡镇负责一年一度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被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县财政在按时拨付运营经费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奖补。第五章经费保障第I三条按照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用餐的每年不低于3万元、不提供用餐的每年不低于1万元:幸福小院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保障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运行。费用从村级工作经费、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第十四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运营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账证相符。第十五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每年运行补助必须全额拨付给负责运行的单位,乡镇、村(社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第六堂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应当于每年9月底运行考核之前向乡镇提交当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行管理以及收支等情况。经乡镇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到县民政局。第十七条各乡镇每年对老年口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行管理良好,群众满意率高的,由县财政奖补运行经费;对运行不正常、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的,停发运行经费,并责令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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