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经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建筑施工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强化“隐患不排查不化解就是事故”的理念
2、,结合城市建设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攻坚战,突出问题导向,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深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全力以赴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二、时间安排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分为四个阶段。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参建分包单位要立即作出部署、迅速行动起来,全面推动、立查立改、持续整改。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统筹协调,既要通过
3、大检查解决一批实实在在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又要防止运动式、“一刀切”检查执法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一5月底)。各参建责任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单位,重点自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并结合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要求,细化检查重点,对查出的各类风险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强化安全生产闭环管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二)全面检查阶段(6月10月底)。我局将在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行业实际特点,并结合我局的年初工作计划和执法检查安排,组织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不定期进行安全巡检查等。(三)“回头看”检查阶段(10月至二十大结束)。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期,各参建责任单位要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回头看”行动,对现场事故易发、隐患突出的部位和环节重点开展排查,对不放心的薄弱区域、部位和环节盯住不放,重点落实整改措施到位。我局将在此阶段重点开展“回头看”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提升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成效,坚持举一反三抓整改,立足整改抓提升,不断提高
5、住建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主动履责至1J位,明确专班牵头负责相关工作,落实落细职责分工,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二)强化措施,严肃纪律。我局将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采取“四不两直”、“专家会诊”、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严督细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督促各参建责任单位强化责任措施落实,对查出的问题跟踪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大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通过大检查真正解决根
6、本问题,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对发现责任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敷衍式检查、成效不明显的,将予以通报约谈;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请各参建责任单位单位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检查期间要加强个人防护,切实保障安全。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信息报送,各参建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于2022年5月30日前报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并从6月份起每月20日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报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邮箱:XXo附件: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暨大检查自查、督查问题清单附件: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暨大检查自查.督查问题清单(一)各级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党委是否自觉承担起“
7、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是否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等。(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政府是否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主要负责人是否根据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并主动协调跨地区、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各级安委办运行情况等。(三)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按照
8、“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并落实安全责任清单,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是否推动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有关部门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是否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等。(四)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追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
9、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是否搞“挂名矿长”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等。(六)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是否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是否由市级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等。(七)项目审批安全红
10、线把守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是否对东部沿海地区向我省转移的部分传统行业严格安全监管等。(八)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是否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是否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省属企业和中央驻X企业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等。(九)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
11、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有关部门是否对相关情况较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省属企业和中央驻X企业在有关人员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等。(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客车客船渔船和危化品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是否加大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加大“猫鼠一家”腐败行为查处力度等。(十一)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
12、问题,是否确定市县两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是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关停的矿山是否采取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等。(十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是否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等。(十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是否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3、的部门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等。(十四)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等。(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否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是否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