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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规划自然资源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规划自然资源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规划自然资源领域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评价对象”)开展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规划自然资源领
2、域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全面覆盖的原则,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清单管理、综合应用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领导本市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一)统筹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法制处负责构建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开展通用信用评价工作,并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筹信用信息收集、完善工作,统筹开展信用异议处理及修复工作。(二)业务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相关处室及委属单位、各分局负责信用数据上报;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具体办理信用异议及修复工作;结合工作需要
3、可开展特定区域、细分行业及业务领域的信用评价和应用工作。其中,勘察设计处、国土测绘处、消防设计审查处、核验处、开发利用处、利用中心等行业监管部门组织规划实施、审批、执法等相关部门,负责开展本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信用指标评价工作、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标准化中心负责牵头开展规划自然资源地方标准信用评价和应用工作。(三)支撑部门:科技信息处负责组织大数据中心牵头信用数据归集、共享,根据业务部门反馈信息对问题信用数据进行修复,统筹开展信用评价相关系统建设等工作。第五条【信息化支撑】实行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信息化。由统筹部门组织,科技信息处、大数据中心建设信用评价管理
4、系统并开展运维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信息第六条【信用评价信息构成】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基础信用信息指:评价对象的国家信用评价等级情况。规划自然资源信用信息指:我委履行职责时直接收集的信用数据。相关领域信用信息指:其他单位向我委提供的,拟纳入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的信用数据。第七条【信用信息分类】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信息实行清单化管理,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合格信息等良好的结果数据,以及工作中收集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不合格等不良
5、的行政结果数据,失信行为信息以及工作中收集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其中,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拒不履行我委下发处罚决定的。(二)许可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做出虚假承诺。(三)向我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四)与我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等合作机制反馈的失信行为。(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统筹部门和涉及行业监管的业务部门根据评价指标需求,定期更新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业务部门按照清单所列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信用信息。第八条【信息归集】信用数据归集遵循“系统对接为主、人工录入为辅”的原则。信用数据优先通过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相关系统自动采集和归集;暂不能通过系统自动实现的,应当按照“谁
6、生成、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填报。(一)时间要求:通过系统对接获取的数据应尽量做到实时获取;通过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填报信息的业务部门应在相关行政行为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二)内容要求:信用数据应当真实客观。归集的数据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业务工作中涉及承诺信息数据的,业务部门应将该承诺事项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与监督部门建立信用承诺事项事前信用预警、事中数据归集、事后结果运用闭环管理机制。第九条【信息优化】支撑部门、业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考虑信用数据应用需求,优化数据质量,准确收集、填报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身份证号等相关数据。第十条【信息纠错】对于
7、工作中发现的错误信用数据和被评价人质疑的信用数据,支撑部门应配合业务部门尽快核对、修改。第三章规自领域信用评价第十一条【评价标准内容】信用评价标准包括:评价指标和分值。(一)评价指标。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包括通用指标和行业指标,其中通用指标定位于基础评价,由统筹部门提出,利用国家信用评价结果及公共信用信息得出评价结果,为全委各项业务提供基础信用评价参考;行业指标定位于专业评价,由对应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立足具体行业及行政相对人特点,有针对性设计评价指标及计算规则,为行业管理提供踪合性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指标制定中,均需考虑行业评价对象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指标设计,落实“管行业、管安全”
8、的工作要求。(二)分值构成。信用评价分值范围为350,950分,记分范围为600分;通用指标为150分,其中加分指标50分,减分指标100分,由统筹部门随本管理办法同步制定;行业指标为450分,其中加分指标100分,减分指标350分,由业务部门参照行业评价指标参考,对守信行为设置加分项,对不同情况的失信行为设置减分项。第十二条【评价标准制定】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报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评价标准确需更新的,实施满一年后可以更新,并按照前款流程办理。第十三条【评价规则】评价周期初始分值为国家信用评价等级所对应的基础赋分,即优(
9、800),良(650)、中(500)、差(350),评价结果根据评价标准及信用数据归集情况实现系统实时更新。第十四条【评价等级】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对应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优(八)、良(B)、中(C)、差(D)四等,划分为A、A-、B+、B、B-sC+、C、5、D九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满足以下条件的,信用等级为优(八)级:评价信用分值为800分及以上。(二)满足以下条件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评价信用分值为650分及以上,800分以下。(三)满足以下条件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评价信用分值为500分及以上,650分以下。(四)评价周期内评价对象信用分值为350,
10、500)分,信用等级为差(D)级。第十五条【初始等级】评价对象初始等级原则上参照国家信用评价等级确定。评价对象未有国家信用评价等级的,初始等级原则上为中(C)级。第十六条【评价等级熔断机制】在评价周期内,出现下列失信行为的情况的,直接定为差(D)级:(一)列入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二)拒不履行我委下发处罚决定的。(三)行政许可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做出虚假承诺。(四)受到我委吊销资质、资格处罚的。(五)提供虚假证明、证据材料的。(六)依据我委裁量基准,同一主体被我委给予两次及以上较重行政处罚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七条【排行榜机制】排行榜是根据行业分
11、类对评价对象进行评价排名。业务部门可以建立本行业排行榜机制,报主管委领导审定后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发布。第十八条【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评价对象对信用评价结果、信用数据归集有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可向信用中国(北京)或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提出申请,由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市、区职责分工转办相关业务部门或分局核实情况,业务部门或分局应当自接到转办后组织核实研究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市信用主管部门,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或分局办理后续处理及修复工作。第十九条【电子信用档案】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件一记录”的原则,依托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建立规划自然资源领域各类评价对象的电子信用档案。评价对象
12、相关数据以及证明材料、信用评价结果等,应当一并记载或者存入电子信用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第四章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第二十条【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业务部门根据全国及本市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细化我委失信惩戒措施,统筹部门定期汇总并公布我委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第二十一条【守信行为激励措施】业务部门根据结合工作需要,研提守信激励措施,统筹部门定期汇总并公布我委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第二十二条【委内监管总则】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一)对信用评价等级为优(八)级的评价对象,以自律为主、守信激励为原则,采取以下激励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在日常监管中大幅减少检查比例、频次和内容
13、。2 .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3 .业务部门确定的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良(B)级的评价对象,以监管和自律兼顾、适度激励为原则,采取以下激励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检查比例、频次和内容。4 .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5 .业务部门确定的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中(C)的评价对象,以监督督促、行业自律为原则,按照常规比例、频次及内容进行抽查。(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差(D)的评价对象,以强化监管、失信惩戒为原则,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 .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2 .对失信行为
14、进行惩戒。3 .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4 .业务部门确定的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委内应用总则】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在规划自然资源领域内开展激励和惩戒应用,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一)对信用评价等级为优(八)级的评价对象,可给予以下激励:1 .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2 .行政审批和资质审核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3 .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列为选择对象,投标、履约、质量保证等激励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4 .申报制定规划自然资源标准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5 .业务部门确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良(B
15、)的评价对象,给予以下激励:1.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2 .行政审批和资质审核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一定程度的便利服务措施。3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列为选择对象,投标、履约、质量保证等激励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4 .业务部门确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中(C)级的评价对象,按常规流程开展评优评先、土地交易、行政审批、资质审核、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服务。(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差(D)级的评价对象,给予以下约束:1.评优评先时,依法实行限制性参评。5 .行政审批和资质审核时,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6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时,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投标、覆约、质量保证等约束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7 .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约束措施。第二十四条【措施清单制】业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应用措施清单,明确与信用等级相配套的监管措施。措施清单包括信用等级、监管应用事项、措施依据、实施类别、实施部门等内容。措施清单经行业主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统筹部门备案。措施清单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第二十五条【委内应用】业务部门应当依据信用评价结果组织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实施。将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作为重要内容嵌入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流程。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监管检查计划,并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