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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命是永髭不断的创建,因为在它内部内含着过瓢的精力,它不断小港.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去现的形式表现出来.一一泰戈尔百度文库专用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近年来,开放式基金快速发展,市场对基金产品的关注度日益增加。受市场改变的影响,基金销售经验了较大起伏,开放式基金费用收取、费率结构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问题日渐显现。主要包括:(一)基金销售渠道竞争激烈,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跟随佣金和一次性嘉奖的现象特别普遍,支付方式缺乏规范。同时,由于一次性嘉奖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而非以基金保有量为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激励机制可能诱发销
2、售人员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二)基金销售柒道结构不均衡。商业银行由于网点优势占有较高市场份额,其他销售渠道未形成合理的、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不利于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销售渠道体系。(三)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进行频繁申购赎回,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影响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损害了基金长期投资人的利益。为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完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对基金销售费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草拟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公司等
3、基金销售机构的看法,并汲取了各方的合理建议。我会于2009年10月12日至27日就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我们接受了相关反馈看法,并修改了管理规定。二、管理规定的基本支配(一)销曾费用结枸和水平与现行做法保持基本一样。从费用结构上看,管理规定仍保持行业现行的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基本费用结构;从费用水平上看,与现行基金销售管理方法的规定基本一样。(二)激励后墙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申购费(认购费)可以实行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实行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最高档前端收费通常低于最高档后端收费,但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持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
4、,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可以降低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三)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过度交易行为通常会摊薄长期投资人的既有收益,还可能会干扰基金经理正常管理其投资组合,侵害长期投资者的利益。2003年,美国市场以择时交易和延时交易为焦点的“基金黑幕”曝光以后,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纷纷实行措施建立防范择时交易和延时交易的制度支配。国内对于通过短期交易基金进行套利的关注起因于股改,虽然股改已近完成,但短期交易行为仍将长期存在。为此,借鉴国际阅历,管理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一周、一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虽然提高了短期基金交
5、易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由于管理规定要求持有期在30日以内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为此对大部分坚持长期投资的持有人来说还可从中获益。(四)禁止一次性嘉奖,规范跟随佣金,建立基金管理人与销舍机构的共羸机制,维护销售市场秩序。管理规定旨在充分考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各方生存与发展空间的基础上,维护合理有序的竞争秩序,逐步形成由市场动态调整各参加主体利益的格局。由于一次性嘉奖可能带来利益冲突,管理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嘉奖,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跟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三、公开征求看法及修改状况我会于2
6、009年10月12日至27日就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征求看法期间,我会共收到19家机构的80条反馈看法和23名个人的26条反馈看法,剔除重复看法后归纳为20条看法。(一)反慎看法的总体状况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管理规定赐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本规定有利于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同时,社会各界也提出了一些详细的看法和建议,我们对全部反馈看法进行了梳理和汇总,简要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建议对于投资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债券基金的投资人,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确定是否收取赎回费,而不强制性规定必需收取赎回费。二是建议明确持有期的详细柢念。三是建议将货币
7、市场基金、债券基金、1.OF、ETF等产品解除在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的基金范围之外。四是建议短期交易赎回费不应全额记入基金财产,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接着分成部分比例佣金。五是建议短期交易赎回费应只针对500万以上机构投资者。六是建议保留一次性嘉奖。七是建议规定跟随佣金的支付比例上限。八是建议不强制要求披露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状况。九是其他建议,包括调整大额基金申购投资者的费率,取消按笔收取申购费的方式;非现场交易的转换补差费用实惠应与前端申购费用实惠保持一样;允许认购费打折等。(二)管理规定的修改状况依据反馈看法,我们对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详细状况如下:1、将
8、第七条其次款改为“对于投资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债券基金的投资人,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收取肯定比例的赎回费2、将第八条的“持有期”改为“持续持有期3、在第十条增加一款,”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起先计算”,并删除第十条“认购”字样。4、将第十三条改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照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J(三)未接受看法的说明1、部分机构建议将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1.
9、OF、ETF等产品解除在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的基金范围之外,我们未予接受,主要考虑是短期交易赎回费是由基金管理人自主确定是否设置的,因此管理人可在设置时考虑产品特性等因素,2,部分机构建议短期交易赎回费不应全额记入基金财产,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接着分成部分比例佣金。我们未予接受,主要考虑是短期赎回费的设置必定要增加短期交易投资人的交易成本,考虑将其全额记入基金资产,就是为了用这部分费用给长期持有人以补偿。增加短期交易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不能用来提高销售机构的销售收入。3、部分机构建议短期交易赎回费应只针对500万以上机构投资者。我们未予接受,主要考虑是:依据中登公司统计,2006年至2009
10、年,个人投资者投资各类基金的平均持有期限都在30日以上。剔除货币市场基金,其余3类基金的平均持有期限均在3个月以上。此外,按投资金额大小分档的统计显示,仅当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时,平均持有期限才降至30日以下。因此可以推断,假如基金管理人选择增加短期惩处性赎回费(分7日和3()日两档),受影响最大的应是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同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自主设置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的适用投资者。4、部分机构建议保留一次性嘉奖。我们未予接受,主要考虑是由于一次性嘉奖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而非以保有量为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激励机制可能诱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赎基金,损害
11、投资人利益;且由于其支付缺乏规范,存在商业贿赂和不正值竞争等潜在风险,因此不予保留。5、部分机构建议规定跟随佣金的支付比例上限。我们未予接受,主要考虑是跟随佣金的比例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谈判确定,使客户维护费更客观、敏捷地反映优秀基金的稀缺性及不同销售渠道的成本和利润要求,也有利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建立长期合作的战略同盟关系。6、部分机构建议不强制要求披露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状况。我们未予接受,主要考虑是:本规定仅要求披露单只基金支付给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不必披露对个别销售机构的明细,因此不涉及商业障私问题。同时,经此次对基金管理费的分成改革,已使基金管理费成为综合费用,不由基金管理公司独享。此项披露有助于基金投资人了解销售机构得到的佣金,以便衡量销售机构取得的佣金与实际供应的服务是否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