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沃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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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沃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晋环土壤(2020)6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和民宿、洗涤、美容美

2、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目标。第六条县政府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领导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力、)、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

3、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笫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第七条县直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乡镇、行政村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的管理工作。(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对全县各乡镇和统一委托的第三方日常运行维护的监管和考核工作;牵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乡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

4、理项目实施方案;指导乡镇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的,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维公司招投标工作,与第三方运维单位签订运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监测检修、出水水质要求等运行维护具体要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公共处理设施的交付条件;运行维护费用的支付;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负责对第三方运维单位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考核;督促笫三方运维单位规范设施档案管理。(二)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

5、推进实施,协调推动各相关责任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建设和管护机制。推动三格化粪池尾水及粪渣资源化利用,为农村户厕改造施工提供技术支持等;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三)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维的资金保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的其他工作。(四)各乡俵人民政府1 .协助县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各村污水运维协管员。2 .制定辖区内村庄落实新建农村住房、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治理设施配套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生活污水应纳尽纳;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

6、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接入协议应当明确污水预处理要求、污水排入量、污水处理费用等内容。未签订接入协议的排水户,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3 .做好第三方运维单位运维过程中与受益村之间的协调工作。4 .合理规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

7、排水的去向,防止形成新的农村黑臭水体。5 .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科普宣传,提高和普及农村群众有关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认知水平。(五)各行政村1 .加强对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协调建设、运维过程中的用地、用电等问题。2 .督促农户落实新建农村住房的污水统一纳管,以及污水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3 .合理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水,防止形成新的农村黑臭水体。4 .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农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知识普及教育,建立奖励制度,对开展设施维护及环境卫生较好的农户予以奖励,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

8、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报告。(六)农户1 .农户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受益主体,应做好户用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简单维修,及时上报农户自家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等渗漏、堵塞和破损情况。2 .对一定规模的腌菜、酿酒等农村季节性自产自销活动产生的污水,村民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污水的收集、预处理等工作。3 .按照谁排放谁付费原则,承担一定比例的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污水治理费)。4 .主动学习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知识,充分认识到生活污水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我要治”观念,提升主体意识和积极性。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八条

9、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对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一般实行委托专业公司管理的模式。对于偏远的、规模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采用乡镇、村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鼓励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第九条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完成施工后,经三个月试运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第十条运维单位

10、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处理公共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证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至少每周应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及其相关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巡视检查;对管网中出现的一般的漏、坏、堵、溢、露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对出现的较严重的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及时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尽快修复设施;注意对管网保温、防护材料及设施的检查;做好新建住户污水接入村管网系统的监督工作。禁止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其他影响管道排水的施工情况发生。第十一条运维单位要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

11、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每月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每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行情况、进水量、出水量、出水水质等。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必须达到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第十三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和乡镇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运维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在24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在县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完成整

12、修。第十五条运维单位应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运维单位要建立并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现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要立即安排进行维修,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水质达标排放或回用。第十七条运维单位承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所有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八条运维单位在运维过程中,发生重大基础设施损毁(如主体出现质量问题、设备被偷盗或人为破坏、管网被人为损坏等情况)或重要设备故障的,应当在及时向乡镇及县生态环境部门汇报,如果是运维

13、单位责任的由运维单位负责恢复和维修,所产生费用全部由运维单位承担;非运维单位责任且超出运行维护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由运维单位负责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相关技术说明,并形成恢复和维修工作方案及预算。乡镇政府接到运维单位报告后,应当组织维修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第十九条对于环境敏感区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各敏感区所要求的指标进行运维管理,如: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排放污水、二级水源保护区出水要严格达标、乡村振兴村庄要确保收集率达标、水质敏感区域严格把握出水标准等。第二十条运维单位每年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年度的运维情况,包括处理水量、出水水质、安全生产、污泥处

14、理、设备运行记录等情况,将每个点运行台账装订成册交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保存。其中,对于敏感区内村庄的运维情况,应汇集成册,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按比例进行抽查。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一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村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处理规模在20吨/日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测,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监测结果作为考核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资金保障第二十三条县政府根据所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出水水质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维资金。第二十四条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农村生活用水水费中包含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二十五条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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