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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实施意见、加快建设体育河南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推动体育开放交流,促进体育竞赛产业发展,鼓励各地举办高水平重大体育赛事,加快体育河南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资金是指从省体彩公益金中安排用于奖励举办重大体育赛事的资金。第三条重大体育赛事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国际体育组织或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授权的单项赛事。第四条奖励的重大体育赛事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或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
2、育协会主办;(二)赛事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有助于提升承办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我省竞技体育发展,发挥体育在推动开放交流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体育在高质量建设现代化河南、高水平实现现代化河南中的重要作用;(三)赛事品牌价值高、市场前景广,有助于带动我省体育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第五条奖励对象为承办赛事的实际支出单位,主要包括体育行政机构,体育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企业、机构等。第六条赛事奖励金额最高上限为300万元。第七条资金的申报和评审程序:(一)赛事结束后2个月内由承办赛事的实际支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至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奖励文件、赛事承办协议(或国际、国内单项体育组织授权书
3、)、专项审计报告、赛事规模及影响力、绩效评价等。(二)每年7月,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后形成拟奖励赛事活动名单。(三)拟奖励赛事活动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公示无异议后,由竞技体育处根据年度资金总量提出奖励方案,提请省体育局党组研究后实施。第八条奖励项目及金额确定后,被奖励单位为体育行政机构或体育事业单位的,列入年度预算并按财政渠道拨付;被奖励单位为体育企业、社会团体和机构的,需与省体育局签订协议并开具合规票据后,按相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第九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被奖励赛事活动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及单位运行其他支出,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