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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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抢抓等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积极融入一体化发展战略,不断增强中山“三个定位”作用,全力促进总部经济创新、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第三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

2、业支持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二章总部认定标准第四条在本市注册并持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在我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其中商务会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健康服务、商务服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二)符合中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

3、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三)符合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估值或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的企业。第五条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三)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四)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第三章扶持奖励第六条经认定后符合以下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

4、一次性奖励:1 .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3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2 .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给予一次性锻高2000万元奖励。3 .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O万元奖励。4 .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其中,央企、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设立的二级以上子公司,分别按照引进企业总部标准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给予。第七条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5、,在本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配套用房、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O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第八条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超过5队10%,20冬的,对其上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对应增速档次分别按最高不超过企业管理人员上年度在我市个人工资薪金的5机7%、10%给予奖励。每人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单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其中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下的不超过5人。笫九条据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协调安排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学校优质

6、学位。享受入学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入学名单报市总部办备案。第十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总部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金融产品、贷款期限,对于总部企业新增存款给予利率优惠、品牌推广等个性化服务。第十一条总部企业建设用地项目符合我市鼓励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在总部经济集聚区内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新增用地满足新型产业用地(MO)准入条件的,可优先按新型产业用地(MO)供地。利用“三旧”改造用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第十二条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所在镇街在奖励政策上

7、可实行“一企一策”。第四章暖心服务第十三条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及其上下游重点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第十四条依法有效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受到轻微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总部企业,可按规定简化流程、尽快移出。第十五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服务支持:(一)绿色通道服务。市镇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VIP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办事需求,实行专人负责制和限期办结制。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加快推进项目投资投产。(二)直通车服务。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市领导挂点服务制度,以“马上办”“行走办方式,切实解决总部企业经营性困

8、难。(三)暖企服务。定期举办市级统筹咨询和服务沟通专场活动,对获得认定的企业授予“中山市总部企业”称号。(四)积极为总部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创新贸易便利化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在进出口通关、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五)总部企业外籍工作人员需在本市常住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员工或企业客户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六条市总部办负责受理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并组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促进局、科技

9、局、商务局、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列入我市总部企业目录库后,可享受相应支持政策。资金申报期内被纳入能耗“双高”项目名单的,暂停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总部企业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实行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在本年度资金预算不足的情况下,由市总部办统筹安排下一年度拨付。第十九条市总部办负责受理总部企业认定奖、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入学服务的申请并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条实施总部企业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企业认定

10、后由所在镇街负责审查年度经营情况并上报市总部办备案存档,原则上由市总部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每三年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复审,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认定企业如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需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通过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第二十一条因实行“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的,经市总部办报市政府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措施,且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第二十二条总部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三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总部办及所在镇街。第二十三条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不如实报告经营情况的或违背承诺条款的,取消其总部企业申报及认定资格,并将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依法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第二十四条总部企业需书面承诺自认定之日起十年内不迁出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十年内迁离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中府(202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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