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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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第二条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学院(系)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研究生公共课开课院系负责具体实施相应公共课的建设和教学工作。第二章课程体系与课程管理第三条招生单位以

2、一级学科为基础设置课程体系。课程建设、课程开设、课程库维护、课程属性修改等课程管理工作,遵照XX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任课教师第四条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个别课程经学院(系)同意也可由具有4年以上教学经验的非博士学位讲师担任。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开课前至少3个月由相关学科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系)审核批准后,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履行聘任手续。第五条任课教师需于每学期开学前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并提交当前学期开课课程的教学计划,并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课程教学工作应遵

3、守XX大学研究生教学秩序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排课管理第七条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系)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前沿课等)的排课工作。学校每学年3次集中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每学期结束前,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排课工作。为提升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影响力,丰富夏季学期课程教学,学校鼓励各院系引进海外优质师资开设夏季学期课程,各培养单位须根据研究生院工作安排及时上报夏季学期的课程教学计划。第八

4、条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系)根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课程安排要求确定上课时间、周次、周数、地点、容量、任课教师、授课语言等要素。课程安排应输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春季学期第16周前应完成当年秋季学期的课程安排工作,秋季学期第14周前应完成次年春季学期的课程安排工作。夏季学期的课程安排一般应在秋季学期结束前排定,并于5月前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第九条为有效利用教学资源,选课人数低于15人的公共课教学班、低于5人的其它课程教学班原则上应取消开班,选课学生可并入其他教学班或下一学期/学年再行修读。确有需要的,报研究生院审批。第十条课程安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更改

5、,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除不可抗因素无法按教学安排授课以外,授课教师的一切公务或个人行为应以教学为重。授课教师不按教学安排,擅自停课或调课的,按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教学安排的,遵照XX大学研究生教学秩序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选课管理第十一条部分公共课程,由学校根据学科培养方案与学校教学安排统一为研究生安排教学班,一般在开课学期开学前进行;国际研究生的汉语、中国文化概论课在汉语水平分级考试成绩评定后,由学校根据学科培养方案与学校教学安排统一安排教学班。部分专业课程,由院系根据学生培养计划与院系教学安排统一为学生安排教学班。学校、学院未统一安排教学班的课程应由研究生自

6、行登录选课系统选课。学校、院系统一安排教学班的课程,必要时研究生可申请调换教学班。调班申请应在开课学期第一2周提出,并经任课教师和开课院系同意后,至研究生院办理。研究生秋季学期课程的在线选课一般安排在秋季学期第1-2周进行,研究生可在第1-2周选课、试听、调整选课。春季学期课程的在线选课一般安排在秋季学期第14-16周进行,春季学期第1-2周可试听、调整选课。选课系统关闭后,研究生不得再选课、退课,学校根据学籍注册名单确定最终选课名单。未列入选课名单的,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所选课程及学分不予记载。夏季学期课程、体育课的选课,根据研究生院通知进行;夏季学期课程原则上不可调整教学班。第十二条

7、选课结束后,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必须退选、增选或改选课程者,根据学籍变动审批情况,经任课教师和开课院系同意后,可予办理。准予退课的,研究生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和考核情况不予记载;准予增选、改选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记载课程学习和考核情况。第十三条本科生可以申请提前修读研究生课程。修读后被录取为本校研究生者,所提前修读研究生课程未用于其它学位申请且满足当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研究生导师同意、录取院系认可,可计入研究生阶段培养计划。申请提前修读研究生课程的本科生应根据选课通知通过本研互选进行选课,在开课学期第一2周可试听课程。第十四条经合作项目来校学习的交换生、旁听生、校

8、际联合生可选修研究生课程。需选修研究生课程的交换生、旁听生、校际联合生应根据选课通知登录系统进行选课,开课学期第1-2周可试听课程。研究生课程将优先保障本校学位研究生的选课需求。第十五条跨学科入学、以同等学力入学,或入学后导师认为有必要补充某些专业基础知识的研究生,须补修本科或研究生课程,计入任意选修课。需修读本科生课程的研究生,根据教务处开放选课时段完成选课。第六章课程考核第十六条所有研究生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笔试加口试等多种形式;课程成绩可根据平时听课、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上述未列入的考核方式,成绩评定请参

9、照执行。第十七条研究生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考核,原则上应包含期末笔试。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应有适当难度和份量,研究生的课堂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第十八条研究生院负责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的考试并组织实施,各学院(系)负责安排专业课程的考试并组织实施。考试安排一律于考前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公布后不得任意变动;确需调整的,要及时做好通知工作。考试时,每个考场至少要有2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与考生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研究生院与各学院(系)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

10、严肃处理。第十九条对于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监考教师不得允许其参加考试,任课教师不得为其记载成绩,学校也不承认其成绩和学分。第二十条学生缺课(含请假)累计时数达到或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或考核,课程考核按不通过处理。第七章课程免修、缓考与重修(重考)第二十一条对入学前已在我校参加学习,考核成绩合格且未用以申请其他学位的研究生课程,如果符合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并计入学分。已用于申请其他学位,但属当前培养方案必修课程的,应列入培养计划并按时选课,修课学期前两周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审核、院系批准、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免听,但应参加课程考核。港澳台研究生培

11、养方案中要求必修的政治课程,经本人申请、院系批准、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免修,不计入已完成学分,学生应通过修读经学校批准的其它社科类课程来满足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国际研究生满足学校制定的免修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审核、院系批准、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免修(听)汉语或学术英语课程:汉语可免修,计入已完成学分,成绩以P记载;学术英语可免修,计入已完成学分,成绩以B-记载,也可免听,参加课程考核后成绩据实记载。第二十二条修课研究生应按所在教学班考试安排参加考试。学生因突发疾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无法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可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应在考试前提出,因病缓考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

12、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因参加活动申请缓考的需提交活动主办单位的通知以及我校的组织意见。经任课教师、学生导师、所在院系、研究生院批准后,学生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考前未及时提交申请且未参加考试的,课程考核按不通过处理。每年春季、秋季学期初学校将统一组织获准缓考学生的补考。获准缓考学生应参加补考,缺考者按课程考核不通过处理;补考后由任课教师评定综合成绩。成绩记录方式为等级制的,综合成绩为B及以上的按B登记,B以下的按实际登记。第二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重考),但不得替换或取消。对于已修课程平均绩点(GPA)没有达到2.70标准的,可在所修计入GPA课程中选择成绩

13、低于B-(不包含B-)的课程进行重修,在开课2周内经任课教师批准可以免听重考。博士生培养计划中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重修(重考),但不得替换或取消。每门课程的重修(重考)最多不超过2次;重修(重考)2次后仍未通过的,应予退学。重修(重考)由研究生本人在选课开放期间(一般在每学期第一2周)提交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需通过“重修选课”加入到相应教学班中。第二十四条原课程成绩为不及格的,重修(重考)后的成绩达到B-或B-以上均按照B-记载,重修(重考)成绩为B-以下按照实际成绩记载。原课程成绩为及格的,但GPA没有达到2.70标准的,课程进行重修(重考)后的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记载。课程重修(重考)

14、后的成绩低于原先成绩的,按高的记录和计算。重修(重考)成绩记载在重考栏内。研究生课程的重修(重考)在该课程下次开课时进行。第八章成绩管理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至F的十一级等级制或者“通过/不通过”。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和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含金量,特别是对研究生的公共基础课和较多人数修读的专业课,应保持成绩的正态分布。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既可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报告、实验和实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第二十七条公共基础课程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

15、理系统,打印教学班成绩单并确认签名后,连同考卷及参考答案、备用卷及参考答案(密封)、平时成绩记录及说明等原始材料一起交所在学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审核并存档;成绩单加盖所在学院(系)公章后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备案存档。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前沿课等)成绩如果仅由平时成绩与笔试成绩组成,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需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成绩单并确认签名后,连同考卷及参考答案、备用卷及参考答案(密封)、平时成绩记录及说明等原始材料一起交所在学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备案存档;如果专业课的成绩不仅由平时成绩与笔试成绩组成,还由小论文、大作业、面试成绩等组成,则任课教师在

16、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需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成绩单并确认签名后,连同平时成绩记录及说明、课程论文或课程报告或大作业及其评分说明等原始材料一起,交所在学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备案存档。跨学院(系)选修的课程成绩由开课学院(系)负责上网公布,原始材料由开课院系负责存档。第二十八条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原始资料,如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及参考答案、备用卷及参考答案(密封)、大作业、课程论文、课程报告等均由该课程教学所在单位研究生教务办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第二十九条成绩经任课教师提交后,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在成绩开放查询前,发现存在漏登、错登、误判等情形的,由任课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修改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学院提交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的,将已提交成绩退回任课教师修改。在成绩开放查询后,发现存在漏登、错登、误判等情形的,由任课教师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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