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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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新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投资和经营行为,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出资企业,是指学校出资的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第三条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应当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

2、于国家所有。学校作为企业的实际投资人,对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学校对出资企业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制,防范投资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和法律风险。第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管理决策时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均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国资委)

3、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代表学校对四川XX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三)审议资产经营公司的企业章程;(四)向学校提交资产经营公司、成都XX大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大出版社)法人代表和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等人选建议;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任免建议;(五)审批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出资企业(XX大出版社除外)派出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选;(六)审批资产经营公司、XX大出版社的绩效

4、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七)审议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报告;(A)审议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九)审议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等方案;(十)审议、监督或协调与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份,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二)负责其下属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和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三)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应当按照校国资委的要求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

5、其履职情况和结果报校国资委;(四)向校国资委提名所出资属企业(XX大出版社除外)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选;向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任免建议;(五)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六)定期向校国资委报告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国资委办公室)是企业国有资产日常事项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办理学校对外投资资产的申报、论证、评估、审批、报批、划转和保值、增值的考核工作;(三)参与学校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及法人离

6、任或企业破产审计、清算工作;(四)组织办理学校出资企业占有、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以及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五)会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保护学校以及校属企业的品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组织学校无形资产评估;(六)收集、整理资产经营公司需报校国资委审核、审批事项;(七)对需上报教育部或财政部审批或备案的企业经济行为进行审核;(A)组织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和收益上缴工作;(九)落实和督办校国资委会议决议及校国资委交办的其他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第十二条企

7、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产权注销登记。校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资产经营公司产权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下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产权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所有材料报校国资委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产权占有登记:(一)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三)学校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S)企业国有资产额及国有资产出资比例发生增减

8、变动的;(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撤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批准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挂牌进行交易,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第四章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第十七条校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资产经营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下属全资、控股

9、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的结果须报校国资委审批。第十八条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第十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

10、位;(A)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二十条依照产权关系,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应逐级审核,经国资委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第五章企业人事与薪酬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规定。校国资委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XX大出版社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对除XX大出版社之外的其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

11、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第二十二条企业中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管理归口学校组织人事部,资产经营公司应配合学校组织人事部,对校办企业中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在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由学校按有关政策办理并计入个人档案,作为员工退休、调离的工资依据。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其学校事业编制的身份不变。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发展需要,自主招聘人员,其聘用、辞退以及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企业自行决定。第二十五条企业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二十六条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12、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薪酬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和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资产经营公司和XX大出版社的薪酬管理制度由企业董事会拟定,报校国资委批准。第二十七条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享受企业工资待遇,由学校代发或代缴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年末按实返回给学校。第二十八条资产经营公司、XX大出版社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任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薪酬和奖惩。第二十九条资产经营公司和XX大出版社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届满,或届中离任,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报告报校国资委备案。第三十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

13、学校独资、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统称为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三十二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包括:(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反映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二)投资回报率:反映学校所有者权益的收益状况:(三)不良资产比率:反映企业国有资产的质量,揭示企业在资产管理和使用上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三条校国资委制定资产经营公司、XX大出版社综合绩效评价和对负责人的考核办法,资产经营公司、XX

14、大出版社制定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和对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企业负责人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人。第三十五条企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第三十七条其他独资、控股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相关资料、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校国资委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八条校国资委授权校国资委办公室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定期或

15、不定期审计。第三十九条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投融资计划须报校国资委审批。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第四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建议学校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一)在投资、改制、资产重组、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隐匿、转移、低价转让等手段,非法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二)在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审计和日常财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财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会计信息失真的;(S)未履行审批、评估手续,擅自进行资产处置、转让国有产权的;(四)企业对外投资,未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反映投资收益状况,损害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第四十二条资产经营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校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九章其他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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