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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十二不准”为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维护审计良好形象,保障审计人员依法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审计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十二不准”纪律,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十二项审计纪律:一、不准接受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二、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九、不准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信息。十、不准违规记录、存储、复制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信息。十一、不准违规留存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信息。十二、不准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有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