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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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7年1月12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 年3月26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 年5月30 口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 改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第六章法规解释和询问答复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提高

2、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工国地方各级人民代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玳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 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 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尊严、权威。地方性

3、 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 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 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 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 和责任。第七条 地方立法应当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 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 的内容,一般不作重且性规定。第八条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4、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 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九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 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 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 同性、时效性。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 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

5、关区域 内实施0第二章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 立法计划的编制实施,统筹安排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提出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建议项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 确送审时间。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 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开展立项调研,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 法计划的意见。第十五条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 论证。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 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 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

7、立法的要求,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 草案.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第十七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并向社会公布,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负设初审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 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第十八条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 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的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立法计划确定的审议项目,由于起草单位的

8、原因,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负 责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O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预备项目,由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法规草案起 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在本年度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列为下一年度立 法计划的审议项目。第十九条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 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 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9、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 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式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询 社会各界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I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 书面说明。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应当适时提前介入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对立法工作进度和质量的 监督检查。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规定

10、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 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三)其他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 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 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 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1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 说明。第二十四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 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I提交修改前 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 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市

12、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十六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 提案人有权撤回;己列入会议议程、尚未交付表决,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 明理由,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 止。第二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 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第二十八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

13、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 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时市:要的不同意见 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 见。第二十九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主席团常务主 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或者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法规案中 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三十条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 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 见进一

14、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 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 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三十一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 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 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 方面的事项作具体规定的;(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规定的:(H)法律规定由设

15、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 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可 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 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 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16、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可以先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 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 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三十四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参照本 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文件和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 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 议案。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 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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