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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经济活动秩序,加强往来款项管 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往来款项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本单位个 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临时性需要结算的款项。 具体包括:(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 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 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 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 和预收账款。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第三条应收及预付
2、款项的管理原则:(-)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 的预付款项业务。(二)专款专用原则:一事一借,责任到人,专款专用。(三)及时清理原则:及时清理、核销,避免长期挂账。原 则上前款未清,后款不借。(四)分类管理原则:对往来款可按金额、账龄、往来对象 类别和重要程度等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五)公务卡优先原则:除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条件外, 凡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公用经费开支原则上使用公 务卡支付,不得办理借款手续。第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程序(-)办理借款业务时须填制借款单,应载明借款金额、 事由、预计还款期限、借款人姓名、日期等要素,并履行相 应审批手续。(二)办
3、理借款业务时须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合同、协议、通知等。(三)办理仪器设备、大宗材料、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等采购 借款或预付款项,需完成政府招标采购等程序,并提供相关 资料。第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 催交、催报,严格控制总额和占用时间,并定期进行清理。(二)建立往事日常动态清理和年末全面清理机制。对应 收及预付款项占用情况实时动态跟踪清理,年末开展一次全 面清理。对挂账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列入重点 清理范围。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评审手续,并核销
4、往来款项。(二)用于零星购置的借款,应在完成采购后一周内办理验 收和报账手续。(三)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核销原则上应在事项完毕1 个月内办理,在承诺还款期限内因故未使用或无法核销的,应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四)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原则上应在每年年终财务结账前 核销,如因客观原因需延缓核销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 向财务部门提交备案说明。第七条坏账核销(-)逾期三年或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 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 登记。(二)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 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
5、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三)逾期三年或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照 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杳簿中保 留登记。(四)因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 预付款项,不得确认为坏账,除赔偿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五)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在诉讼 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第八条 单位职工调离、退休前应当及时核销个人借款,未核销不得办理相关人事手续。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第九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业务实行“谁经办、谁审签、谁负 责”的原则,并及时进行确认。第十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单位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财务部门应对金额、日期、来 源和
6、用途等信息进行认真甄别确认,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 账务处理。第十一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清理(-)对于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及其他部门的各类款项, 应由专人管理,及时足额上缴。(二)对于能够确认为单位收入的款项,单位财务部门应及 时进行账务处理。(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 其他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单位其他收 入或上缴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确认有误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第四章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往来账款发生后,要及时登记入账,单位领导和 财务人员对往来款的时间、金额和事由等应进行及时确认和 核准,入账时必须做到业务事项明确、科目运用准确以及账 务处理正确。第十四条 加强往来款项核查,对账龄长、余额大或余额小 但往来频繁及非正常项目要逐笔逐项分析,并与对方单位或 个人进行核对,以双方认定一致的金额入账。对有争议的债 权债务,及时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