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4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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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3年12月25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 过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包头市地名 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及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30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卜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

2、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国家机关保护第六章法律贲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 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下华人和因未成勺 沪法、内蒙古自治区东 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 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预防与矫治相结合的原则。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根 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

3、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未成年 人保护工作提供资助或者开展公益活动。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市、樵县 区人民政府负贲妇女儿贵工作的机构,负贲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 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贲 所辖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七条 教育、科学技术、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自然资源

4、、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 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烟草专卖等部门和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及通信运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 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 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 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八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培养和提高 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每年五月最后一周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九条父

5、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贲和抚养义 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 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 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为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都助和引导未成 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 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 务教育。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6、 鼓励、支持、指导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区公益活动以及 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吸烟、酗酒、购买彩票;(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三)旷课、逃学、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四)盗窃、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五)携带管制刀具、抢支及其他可能致人严垂伤害的器具;(六)损坏公共设施及其他公共财物:(七)阅读、观看、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 暴力、邪教、民族歧视、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广播影视节目、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A)进入歌舞娱乐场

7、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 的场所:(九)驾驶机动车,未满十二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未满十六周岁在道 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二)歧视、侮辱、体罚、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或者溺婴:()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或者与他人同居:(四)放任、迫使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五)允许或者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务工、务 农、经商、卖艺、乞讨;(六)非法侵占、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七)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

8、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 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 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A)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对未 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 及时将委托照护的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 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 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 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

9、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 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 力未成年人的意见。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对未 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 及时将委托照护的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 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 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 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 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

10、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 力未成年人的意见。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 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帮助和教育工作。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免试就近入 学,不得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责令未成年人停 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进 行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实施

11、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 点,按照国家、白治区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课时要求开展教育教学 活动,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 未成年人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学校不得增加未成年人课业负担,保证未成年人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 炼时间。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设置专门心理咨询场所,配备心理健康和生理卫生健康 指导教师,有针对性、适时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心理健康和青春期教育,接 受未成年人的心理咨询,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未成年人给予相应的辅导。学校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建立健全健康档

12、 案,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制辅导人员,开设法制教育课,开展法制和道 德教育。第二十条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 相适应的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就大庆典、外事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 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恐吓、歧视、体罚、变相体罚、性侵或者其他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二)张榜公布未成年人考试成绩名次;()向未成年人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礼品和财物:(四)接受未成年人家长馈赠的财物、礼品或者宴请:(五)强迫、

13、变相强迫未成年人购买或者向未成年人推销读物和其他物品:(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和管理,对校园内发生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 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校园周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财产 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设备、设施、场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复;无法处理或者情况紧急的,应 当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14、应当及时救助,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应对洪水、地震、火灾、传染性疾病、食物中 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 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 全,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护,妥善处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情况登记、监护人联系、结对制 扶、寄宿优先制度,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关心、爱护和帮助留守未成年人,有针 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 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

15、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 所。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成人用品商铺、烟花爆竹销售点, 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 动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 戏设备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的 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二十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 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烈士

16、纪念建筑物、 名人故居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 费或者优惠开放。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安全标 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安全防护设施。鼓励科研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嘎查村民 委员会组织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科技制作、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书法 绘画、经典诵读、公益服务等活动。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通过 举办家长学校、教育讲座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 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 辅导、安全培训等志愿服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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