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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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水平,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制定本办法。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适用 本办法。三、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 数字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 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四、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实物地质 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I、II、HI 类,分类标准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1)。自然资 源实物地质资料

2、中心负责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省、 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11类实物地质资 料。汇交人自愿保管HI类实物地质资料。五、自然资源部负责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 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 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区域中心或专业中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 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鼓励通过建设省级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区域分库或将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等方 式提高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服务能力。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受托 单位),负责

3、本单位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和运行。六、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 构(以下简称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托单位履行以 下职责:(-)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二)开展馆藏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和综合研究工作;(三)建立与维护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五)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六)定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实物地质资料汇 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等情况;(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七、汇交人应加强实物地质资料野外现场管理,确保其 在汇交前得到安全妥善保管。野外钻探现场岩心的整理、保 管、图像采

4、集和取样等工作,可参照岩心野外现场管理工作 指南(附件2)。八、汇交人应在野外验收后,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之前, 通过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报送实物地质 资料目录清单(附件3)。项目跨省级行政区的,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级地质资料 馆藏机构报送。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汇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 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九、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在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 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上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在IO 个工作日内参照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商省级地质资料馆 藏机构筛选确定【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省级地质资料 馆藏机构在此基础上筛选确定II类实

5、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十、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 管理服务系统上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在25个工 作日内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附件4), 通知书明确I类、II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对于经筛选 无I类和H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向汇交人印发无I类类实 物地质资料回执(附件5)。汇交人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后,应按照实物地 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附件6)分类整理并保管好相应实物 地质资料,以备验收。十一、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到实物地 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1类、II类实物 地

6、质资料。通过验收的,出具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附件7)。 I类实物地质资料由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运输到保 管地点妥善保管,II类实物地质资料由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 构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未通过验收的,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 书(附件8), 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汇 交人应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30个工作 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验收。十二、受托单位负责参照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筛选、 验收应向自然资源部汇交的油气等实物地质资料,形成委托 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清单(附件9),并将其录入自 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十三、实物地质

7、资料目录清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 书、无I类II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实物地质资料脸收交接 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等均通过自然资源 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办理。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显示汇交人未 依法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 十四条规定,书面通知汇交人限期汇交。未按照本办法汇交 实物地质资料或在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十四、I类、II类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应符合实 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附件10)规定的条件。十五、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8、受托单位及汇交人应按 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附件11)的规定,妥善保管 实物地质资料。I类、H类实物地质资料需要用新产生的更优资料进行 替换时,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受托单位应组织论证并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未按本办法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擅 自缩减、替换或处置I类、II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按照地 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实物地质资料的缩减、替换、报废等工作,应严格遵守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十六、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按照实物地 质资料数字化技术要求,在入库前完成数字化工作,同时加 快推进馆藏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 料中心负责做

9、好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的技术指导与培 训工作。十七、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在自然资源部地 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中设立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 构和受托单位分节点,及时汇总、检查和整理全国实物地质 资料信息,建立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重要地质钻 孔数据库和全国I类、II类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数据库。省 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负责分节点建设与维 护,应加强信息化相关装备保障及网络安全管理。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及时将新采集的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重要地质钻孔图表数据和实物地质 资料数字化数据等按照保密要求录入实物地质资料信息管 理服务模块并提供数据查询、浏览、下载

10、等服务。十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强化 监督检查,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积极向社会提供 公益性服务,及时公开目录信息,依托数字化、信息化等技 术手段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持续加强集成研究和服 务产品开发力度,提升共享应用水平。汇交人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可按市场原则向社会提供 服务。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本着资源节约和 高效利用的原则,加强实物地质资料取样和测试分析数据管 理。确须对实物地质资料开展取样分析的,应由实物地质资 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负责取样,并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 明确由服务对象负责将所有剩余样品及完整的测试分

11、析数 据返回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受托单位。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 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土 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 规(2016) 11号)同时废止。附件:1.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2 .岩心野外现场管理工作指南3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4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5 .无I类H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格式)6 .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7 .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格式)8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格式)9 .委托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清单10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1

12、1 .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附件I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本要求主要用于指导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汇交人 对实物地质资料进行分类筛选,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的重要 性、典型性和代表性,从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 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科学研究七大类 地质工作项目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出I、II、HI类。I类实物地质资料是从能够反映全国或区域地质现象 或重大地质工作成果,具有全国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 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类实物地质资料是从能够反映本省(区、市)或一定 行政区域地质特征和主要地质工作成果,具有本省(区、市) 或一定行政区域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中 筛选

13、。UI类实物地质资料是除I、H类外其它具有重要重复利 用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附件2岩心野外现场管理工作指南一、野外现场岩心整理(一)岩心出筒和清洁。钻取岩心应严格按照钻探操作规程和项目地质设计的 有关规定执行。退取岩心,严禁吊打岩心管,避免人为因素 造成岩心破碎或次序颠倒。岩心从岩心管中取出后应按出简 顺序摆放,随即进行清洁。一般岩心宜用清水洗去表面污物。 含油岩心及油基钻井液取心、密闭取心的岩心宜用非金属材 质的刮刀或棉纱进行清洁;泥岩、页岩等易松散岩心,不可 用水清洗,可用湿抹布轻柔清洁;岩屑可用清水缓慢冲洗。 岩心、岩屑清洁,以不破坏岩心和岩屑原生状态为宜。(二)岩心装箱。岩心清洁完毕后

14、按由浅至深的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 依次摆放在岩心箱内。岩心箱尺寸规格参照地质勘查钻探 岩矿心管理通则(DZ/T0032-92)附录A岩心箱(盒) 种类与规格。水工环地质调查钻取的松散层岩心应根据钻探口径选 择合适的PVC管或岩心箱。通常按照1米长度截取并沿岩心 中轴线剖分为两半,分别用于取样测试和保存。用于保存的 部分,为保持其原状性质,一般采用PVC管密封保存。在 PVC管上用红色(或黑色)油性记号笔标注孔(井)号、岩 心深度等,或粘贴显示孔(井)号、岩心深度的标签。之后 以塑料膜包裹并用胶带缠封。岩屑应在干燥处理后(一般采用自然晾晒的干燥方法, 必要时采用可控温或低温烘干,禁止高温烘烤)

15、,连同标签 一并装入规格适宜的岩屑袋(或瓶)内。在岩屑袋(或瓶) 用红色(或黑色)油性记号笔标注孔(井)号、样品顺序编 号、采样孔(井)深、采样层位等信息,或粘贴含有以上信 息的标签。(三)岩心方向标记。油气地质调查、深部探测、科学研究钻探等重点钻孔 (井)岩心,清洁后应立即做好方向标记。沿钻进方向,用 红色、黑色(或蓝色)油性记号笔在岩心上画平行方向线。 红线在上,黑(或蓝)线在下,两条线间距约1厘米。水工 环地质调查钻取的松散层岩心在PVC管上用油性记号笔标 记顶和底。固体矿产岩心,可在岩心箱上做方向线标记。(四)岩心回次标注。岩心按照深度由浅至深(由顶至底)的顺序,在长度 10厘米的岩心

16、(矿心为5厘米)段块上,逐一用白漆涂出长 方形块(规格3厘米x2厘米),待白漆风干后用红色(或黑 色)油性记号笔对岩心逐块进行编号。从左至右依次写明回次号、本回次岩心总块数(分母)、该块岩心的序号(分子) (图1)。编号右端应为靠近孔底或钻头的一端。图I岩心回次编号示意图(五)岩心牌标识。岩心回次间应放置岩心牌。岩心牌标识内容应包含探矿 权/采矿权(项目)名称、孔(井)号、回次号、孔(井)深、 层位、进尺、岩心长、取心率、记录员、出筒日期等信息(图 2) o水工环地质调查钻取的松散层岩心,其岩心牌标识内 容应包含孔(井)号及深度范围。岩心牌应进行塑封防水处 理后固定在岩心箱或PVC管上,每一回次末宜用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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