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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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按照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专业化建设的意见(X办发(2017)X号)、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具体措施(试行)(X组发(2022)X号)和关于加强全市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X发(2018)X号),现就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的部署,紧紧围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职业化、专业化、规

2、范化为发展方向,以建立完善薪酬体系为基础,统筹社区工作力量,提高整体素质能力,为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组织保障。二、总体原则1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对城市治理的政治引领、组织引领、机制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2 .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问题导向,在规范队伍管理、提高待遇保障、强化制度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破解难题的办法措施。3 .坚持系统推进。注重整体建设,构建完备的社区工作人员职业化薪酬待遇、激励机制、专业培训、考核管理等体系。4 .坚持因地制宜。在社区工作者、协辅人员、专职网格员配备额度、薪酬标准、岗位等级等方面,体现差异性,不

3、搞“一刀切”,构建“同工同酬”的社区工作人员队伍新格局。三、主要内容(一)人员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社区工作者、协辅人员和专职网格员等全体在社区工作的专职人员。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两委”成员中的专职人员,在社区工作并与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在社区工作的退伍军人,与街道签订劳动合同后,可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协辅人员是指各相关职能部门下派的或各县(区)招聘(选派)到社区工作的协理员、彩虹工程大学生、90后毕业大学生、4050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工、县(区)聘等专职人员。专职网格员是指各县(区)统一招聘的,从事社区网格管理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二)工作职责。社区工作者

4、从事社区党建、治理、服务等工作,可兼任专职网格员职务,定期入户走访,强化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等。协辅人员配合社区工作者开展工作,协助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完成街道、社区交办的其他任务。原则上不兼任专职网格员职务。专职网格员负责社区网格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便民服务开展、隐患问题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政策宣传引导、助力疫情防控等工作,完成街道、社区交办的其他任务。(三)员额标准0实行员额管理,由县(区)核定总量,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的标准配备;缺额部分可采取面向优秀协辅人员、专职网格员定向选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等方式及时补充。社区工作者一般

5、由县(区)统一组织选聘、所属街道集中管理、所在社区分配使用;协辅人员按照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有关要求配备;专职网格员一般按照每300-400户配备1人标准,主要由社区工作者兼任,不足部分可由县(区)面向社会统一招聘。(四)配备录用1 .选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依法选举产生社区“两委”成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两委”成员可依法依规实施交叉任职,鼓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2 .招聘。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工作者采取面向长期在社区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协辅人员、专职网格员等群体定向招聘,不足部分可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有社会工作者资质等群体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

6、由各县(区)制定具体办法,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3 .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对社区工作者、协辅人员、专职网格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选任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劳动合同期限与任期一致,实行一届一签。社区工作者、协辅人员劳动合同与街道(乡镇)签订合同,一般一年一签。专职网格员与其派遣机构(公司)签订合同,一般一年一签。对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包括虽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但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签订民事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五)管理考核1 .考核评定。各县(区)制定社区工作人员队伍考核评定实施办法(考核细则另行出台),

7、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后实施。推广社区工作人员“知门、知事、知策”的“背户”考评方向,将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量化考核结果,与社区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薪酬待遇、奖励惩戒、续聘解聘等挂钩,形成街道考评、群众监督、社区工作人员自身可预期的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底县(区)统一部署考核评定工作,注重突出实绩和群众评价。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对考核评定工作进行抽查,凡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责任。社区工作人员对年终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区)委组织、民政部门提出复议。2 .日常管理。各县(区)研究制定社区工作人员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强化管理监督,严肃纪律要求。加强社区工

8、作人员档案管理,完善社区工作人员档案信息库,在街道建立“一人一档”。日常管理考评由街道、社区具体实施。严格控制社区工作人员借调、抽调,凡借调、抽调的,必须经县(区)委组织、民政部门批准同意。3 .教育培训I。把社区工作人员队伍教育培训纳入市、县(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按照岗位职责和不同层次,由市、县(区)两级分别组织实施。采取市级抓重点、县级抓普遍、街道抓兜底的方式,充分利用教育培训资源,市级每年举办1次社区工作人员示范培训班,县(区)每年至少全员轮训1遍。推行“导师帮带制”,由政治素质好、经验丰富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及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导师,帮带培养新任职的社区工作者、协辅人员、专职网格员

9、。鼓励社区工作者、专职网格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六)薪酬待遇1 .薪酬基数。社区工作人员在岗期间享受薪酬待遇,由岗位补贴和绩效奖励构成,岗位补贴与岗位等级挂钩,绩效奖励依据考评结果研究确定。“社区工作者人均生活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2.5倍左右标准设定”,其他社区工作人员与之形成联动。岗位补贴,具体分5档。1档,社区两委”正职岗位补贴基数为最低工资的2.2倍;2档,社区“两委”成员(含副职)岗位补贴基数为最低工资的2.0倍;3档,一般岗位社区工作者岗位补贴基数为最低工资的1.8倍;4档,协辅人员岗位补贴基数为最低工资的1.2倍;5档,专职网格员岗位补贴基数为最低工资的1.0倍。绩效

10、奖励,基数为最低工资的0.5倍。相关要求,现在社区“两委”交叉任职和兼职的人员,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待遇。现薪酬待遇低于此标准的,按此标准补齐待遇;现薪酬待遇高于此标准的,按原薪酬标准执行。2 .岗位等级。根据社区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年限、文化程度、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建立岗位等级序列和与之相适应的薪酬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分3级,在社区工作10年及以下的为初级,岗位补贴基数保持不变;在社区工作10年至20年的为中级,在岗位补贴基数上增加“最低工资的0.1倍”;在社区工作20年及以上的为高级,在岗位补贴基数上增加最低工资的0.2倍”。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3

11、 .绩效奖励。以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绩效考评,实施分岗考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按照年度考核等次,发放年度绩效奖励。绩效考评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年度绩效奖励按照绩效奖励额度的100%发放;年度考核等次为良好的,年度绩效奖励按照绩效奖励额度的80%发放;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年度绩效奖励按照绩效奖励额度的60%发放;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年度绩效奖励。绩效奖励在年度考核确定完等次后,次年1月份发放。绩效考评年度优秀比例为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良好比例为社区工作者总数的30%,合格及以下等次比例为社区工作者总数的50%o对不胜任的社区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按不低于10为比例进行下调,次月起调

12、整薪酬。4 .晋升标准。补贴晋升主要与工作年限挂钩,可按照学历、表彰奖励等情况进行相应缩短晋级年限。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晋升等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相应缩短1年。社区工作者的任职年限可按照学历情况相应调整,大专学历,晋升等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可缩短1年;本科学历,晋升等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可缩短2年;硕士研究生,晋升等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可缩短3年。获得地市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和国家级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晋升等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可分别缩短1年、2年、3年。已达到最高岗位等级的社区工作者,以及所在社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单位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发放一定数额的绩效奖励。具体发放办法由县(区)自行确定

13、并组织实施。工作岗位、受教育程度发生变化的,从次月起调整薪酬。表彰情况每年年底由县(区)委统一调整,于次年1月份起实施。5 .职业津贴。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并继续在我市内从事专业社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七)激励保障。加大从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招聘)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引导鼓励进入“两委”班子。拓宽协辅人员、网格员成长渠道,将协辅人员、专职网格员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定期开展“优秀网格员”评选活动,把优秀网格员作为社区“两委”成员的重要补充力量,探索面向专职网格员队伍招录街道事业编制人员。按照

14、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社区工作人员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离开社区工作人员岗位后,未就业者按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或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八)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的;因失职、渎职或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履行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连续2年或累计3年考核评议不合格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胜任的;其他不再适合担任社区工作人员职务情形的。四、组织

15、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委要把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统一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二)强化资金保障。市区两级财政对新增财政支出部分负责保障;XX县对新增财政支出部分,自行研究解决。协辅人员选聘进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原待遇落实资金保障渠道保持不变,差额部分由财政部门补齐。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不得将“五险”中单位缴纳部分从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中扣除。(三)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县(区)委组织部综合协调,民政、人社部门具体负责,政法、编制、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本办法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未尽事宜由市级组织、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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