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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教育培训中心(学校)联合办学协议书(示范文本)甲方:张三(身份证号码:)乙方:李四(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本着对教育共同的思想与理念,希望共同创办一所XXXXX教育培训中心(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现就各方出资举办XXXX教育培训中心(学校)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等,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各方出资人即举办者共同遵守和履行:一、办学宗旨:XXXXXXo二、培养目标:XXXXXXo三、教育培训中心(学校)名称:深圳市龙岗区XXXX教育培训
2、中心(学校)四、办学地点:租赁XXXXX(填具体地址)办学,租期暂定XX年。每年租金XXXX元,由教育培训中心(学校)办学经费中支出。(自有校舍填具体地址即可)五、投资总额、方式、股份比例及权利义务(一)教育培训中心(学校)的开办资金为XXX万元,其中甲方占XX%股份,即出资XXX万元;乙方占XX%股份,即出资XXX万元。(二)各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教育培训中心(学校)的股东(即举办者)。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在教育培训中心(学校)正式设立后或变更后按(既有约定或)出资比例承担后期增资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按既有约定的,列明约定内容)(三)股东(举办者)享
3、有下列权利:1 .依照(双方约定或)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有权取得合理回报;2 .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3 .对教育培训中心(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变更所持有的股份或优先受让其他举办者的股份;5 .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6 .教育培训中心(学校)终止或者变更清算时,按(双方约定或)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教育培训中心(学校)剩余财产的分配;7 .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四)股东(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1 .遵守联合办学协议书及教育培训中心(学校)章程;2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及为发展需要
4、增资扩股;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其他股东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举办者;4 .法律、行政法规及教育培训中心(学校)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义务。六、联合办学的变更与终止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举办者)可以变更,但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核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变更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变更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变更的出资,如不购买该变更的出资,则视为同意变更。经股东同意变更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变更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根据变更情况再签订变
5、更联合办学协议。各方按法律程序办理变更后的教育培训中心(学校)事宜。联合办学合作期限暂定X年,合作到期前一年,教育培训中心(学校)董事会应将是否继续联合办学或终止办学的意见上报股东讨论后决定。若需终止办学,对终止涉及的一切程序均按法律规定和教育培训中心(学校)章程执行。七、联合办学对合理回报的约定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均同意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遵守法律对合理回报取得的有关规定,以每次会计年度进行的预决算为依据。八、本协议经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签字生效,一式X份,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各执一份,一份上报区教育局审批,一份交法人登记机关。本协议未尽事宜以教育培训中心(学校)章程为准,同时根据教育培训中心(学校)发展过程需续签补充协议的,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时间:签订时间:20XX年X月X日